為破產喝彩
????申請破產保護在今日的美國企業界已成為一種管理工具,這是件好事 ????作者: Justin Fox ????威爾伯?羅斯(Wilbur Ross)清楚地記得破產就等于完蛋的年代。他回憶說,在上世紀 70 年代末,“只要我開始提出申請,只要公司走向破產,所有人都會羞愧得抬不起頭來。”羅斯的 W.L. 羅斯公司(W.L. Ross & Co.)買下并重組了大部分美國鋼鐵業,最近正準備向一家汽車零部件公司發動類似的攻勢。他說,如今破產已經“失去了貶義,已經成為公開討論的戰略選擇。” ????倒閉,作為一種管理工具的興起,對破產之王羅斯來說是件大好事: 他現在是億萬富翁了。對美國來說,也是好消息。國會已經通過了更加嚴格的破產法,并將在 10 月 17 日生效。所以,已經破產的公司值得慶賀一番,尚未破產的公司要抓緊時間考慮了。破產法的大部分修改,是想讓負債人的日子更不好過,但公司也將受到壓制。這就可以解釋,達美航空公司(Delta)和西北航空公司(Northwest)為何在最近幾周急急忙忙申請破產保護,汽車零部件巨頭為何在本期《財富》發行之際考慮做同樣的事情。在當今,對于大公司動輒申請破產保護,新聞界只是漫不經心地加以報道,因為這種事太普遍了。不過,這也沒有什么。 ????沒錯,公司破產填滿了律師、經理人和像羅斯這樣的風險投資人的腰包; 讓本該完蛋的公司活了下來; 有時候,有人還利用它可恥地消除了公司的退休制度。但公司破產也帶來了很大的希望: 破產法第 11 章(有關申請破產保護的規定─譯注)鼓勵冒險,有助于經濟適應時代的不斷變化,幫助公司從過去的錯誤中恢復過來。沒有第 11 章,美國企業就不會有今天。 ????放眼全世界,1978 年成為法律的第 11 章,與世界各國的破產法相比幾乎是獨一無二的。它不帶有懲罰性,允許把公司搞垮了的首席執行官再去重建公司。這會帶來一些問題: 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學教授林恩?洛普基(Lynn LoPucki)認為,公司經理人總是恐嚇破產法官,造成了許多拙劣的破產重組。科克蘭德-埃利斯律師事務所(Kirkland & Ellis)高級破產律師詹姆斯?斯普雷瑞根(James Sprayregen)說: “這樣做很糟糕,并沒有讓公司涅盤重生。”但別的辦法─即讓經理人恥辱地離去─會嚇倒管理者,使他們在公司還有救的時候不敢采取行動。這么做會帶來什么呢?我們看看日本就知道,半死不活的公司給日本經濟帶來了長達 10 年的不景氣; 還可以看看德國和法國,政府不得不為那些困難企業提供高額救濟。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教授、《債務主宰: 美國破產法史》(Debt's Dominion: A History of Bankruptcy Law)一書作者戴維?斯基爾(David Skeel)說,美國處理破產的方式形成于 19 世紀末的法庭。大蕭條時代后,為一部懲罰性更強的法律所取代。但 1978 年的改革又恢復了從前的法律傳統。本年的公司破產改革對首席執行官要更友好一些。但 10 月 17 日以后,破產法將更加嚴厲。比如,向破產公司經理人支付高額獎金,會受到更重的懲罰。盡管破產企業的人表示討厭這些改變,但他們將設法適應。可以說,第 11 章仍將是美國經濟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們是不是過于依賴它了?斯基爾認為: “在這個國家,破產是許多社會問題的默認解決方案。”按理說,選舉出的立法人應該制定出全國一致的策略,負擔消除石棉中毒的成本,解決取消航空管制帶來的后遺癥,籌集日漸老去的嬰兒潮一代的醫療費用。但實際上,各地的破產法官在許多問題上的判決并不一致。例如,養老金成本在眼下幾樁大破產案中的重要性就不相同。斯基爾說: “國會有必要介入并決定如何處理殘存的老式養老金計劃。但能做到此事的不只是政治意志。”也就是說,還可以用第 11 章解決。這是美國一項偉大的法律,我們有求于它的地方還有很多。 ????譯者: 岱逸 相關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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