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中的金融改革提案行不通,什么方案可行?
位置:
雜志
????隨著圍繞金融體制改革的爭論不斷展開,迄今為止已經涌現出無數個有關如何監管金融服務公司的主張。但是,這些審議中的提案針對的并不是我們所需要的改革,而且它們還有可能進一步影響信貸供應乃至整個經濟。 ????比如,關于建立新的政府機構——即便該機構歸美聯儲管轄——向消費者提供“保護”的觀點,不僅缺陷多多,而且給經濟恢復到以往的良好狀態設置了障礙。這個新設的權力部門肯定會給消費信貸設定限制條件,這就會減少給消費者的信貸供應——并且加大可利用的貸款的成本。因此,這種觀點雖然有可能保護少數人免受濫發信貸的傷害,但也將阻止數以萬計的人獲得貸款。得不到貸款,經濟復蘇和增加就業就會變得更加乏力。消費者將身受其害,盡管消費信貸在金融危機當中所起的作用充其量也是次要的——尤其是在我們面臨嚴重得多的問題的時候。 ????這些問題當中最明顯的一點的是杠桿工具。導致金融體制瀕于崩潰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投資銀行過度使用金融杠桿,而與此同時商業銀行的資產平衡表卻顯示資本金不足。假設一家投行的杠桿比率為30:1,資產價格若下降3.3%,大致就會將其本金全部抹掉。當然,我們知道,所有的資產級別都有流動性風險,而且其程度有可能遠遠大于3.3%。過度使用金融杠桿,加上資本金不足,加大了美國金融體制的風險,如果不對杠桿比率加以限制,以上情況還會繼續發生。 ????這并不是說,我們必須退回到“格拉斯-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l)時代,即讓商業銀行業務同投資銀行業務分家。不會的。但是,20世紀30年代通過這項法律的原因之一是,人們認為當時銀行在逼迫公司公開出售證券以償付其銀行貸款。1999年,在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部分內容的“格雷姆-里奇-布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 Act)獲得通過后,把投資銀行業務與商業銀行放貸“捆綁”起來的做法仍然是受到禁止的。但是,該法案中的這一部分規定從未真正實行過,而且銀行采取上述做法的情況層出不窮。其實,在許多案例中,沒有一個上市股票承銷商不同該上市公司保持著借貸關系。作為這種做法的“受害者”的公司之所以三緘其口,是因為它們擔心遭到放貸方的報復。這不合乎股東的最大利益,也不是資本形成的最佳政策后果。我們如果繼續允許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不分家,這一“捆綁”禁令就必須實行。 ????我們的政府官員不應對消費信貸設限,而是應該限制杠桿與資本之間的比率,并且執行已經成文的法律。具體來說,他們應該規定所有投資銀行的杠桿比率為15:1(按照通用的公式——資產總值除以股東資產凈值,高盛公司目前的杠桿比率為12:1,摩根士丹利為16.5:1)。他們還應要求商業銀行和控股母公司提高資本充足率。為何不對資本充足率設定浮動限制?你的資本負債表數額越大,你的資本充足率就應越高。這樣就能在一旦爆發經濟危機時,使不產生系統風險的小型銀行保持較低的資本充足率,同時讓那些“太大而不能倒閉”的巨型機構加大緩沖產權資本。 ????最后一點,我們必須允許商業銀行將未分配資金用于增加其貸款損失準備金。我們過去取消這一做法,名義上是為了阻止銀行“操縱”其收益;但是,在經濟景氣時預留準備金——因為預見到一旦經濟出現下滑,部分貸款將難以收回——當屬審慎之舉。 ????若是能夠在這些方面實行改革,在防止今后再次發生經濟危機和恢復人們對美國金融體系的信心——同時又不影響經濟復蘇——方面,我們將可以作出更大努力。 ????譯者:劉琦 ? 沃倫·斯蒂芬斯 相關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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