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司赴美上市之路再現隱患
????蘭亭集勢(LightInTheBox Holding Co.) 6月6日在紐約證交所(NYSE)上市,首日交易即躍升22%。美國中概股IPO斷流已有時日,很多投資者希望這次IPO是一個信號,說明美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PCAOB)與中國監管機構簽訂的諒解備忘錄可能已足以消除不確定性,讓資金再次流入。
????但就在中概股投資似乎已然安全之時,現在又冒出了VIE問題。《紐約時報》記者內爾?戈寫過一篇有意思的Dealbook專欄,談到已故香港巨富龔如心。文章發現,從1995年開始,龔如心就在通過一個類似VIE的機構控制一家中資銀行。后來,VIE及其所有人顯然打算否認賦予龔如心控制權的合約,1997年龔如心提起訴訟。中國的司法流程有時耗時漫長,最終中國最高法院于去年10月做出了判決。這項判決是一大轉折。最高法院判定合約安排無效,因為它的目的顯然是要繞過中國對外資投資的限制,企圖“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更加雪上加霜的,上海兩位法官在《商法》雜志(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上發表的一篇文章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的兩個案例均認定VIE安排無效。
????如果我們是在美國,或者說龔如心案件審理的基礎是美國法律,VIE從此將休矣。但在中國,不一定如此。我需要超出自己的專業領域來談談中國的法律。會計與法律往往相互交織。我對這方面并不是很了解,希望這方面的專家學者們,比如GW的唐納德?克拉克能站出來澄清這個問題。
????中國采用大陸法系,而美國是基于普通法系。普通法系高度依賴判例:一類事件一旦有了判例,基本上就很難再做出不同的判決。普通法系的概念是,有違公共政策的合約無效。中國也有同樣的概念,但在中國這是法規的一部分。這就是中國最高法院適用的法規。
????如果此案完全發生在美國,依據普通法,我不相信將來還會有哪個負責任的律師給出“VIE合約有效”這樣的意見。但我相信在中國,律師們還會這么做。這是因為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即便是最高法院的判決也不構成判例。法院會重復審理類似案子,判決卻不盡相同。我相信將來律師們在給出法律意見時會加上很多附加說明,但也會放進一些SEC關注的關鍵詞——“根據中國法律,這些安排是合法有效的”。即便從未有人成功執行過這些合約,即便每次法院或仲裁庭都認定這些合約無效,他們還是可以這樣干。只要這些合約沒有爭議,他們這樣做就沒問題。
????這會讓會計師、SEC和投資者們陷入麻煩。通過一些法律花招和伎倆,律師們可以說VIE合約是有效的。當然,在發生爭議,需要法官來對此作出判決之前確實是如此。然后合約會變成無效,除非法官決定無視法律規定和其他判決,他的確有權這么干。這里頭,會計師們的麻煩就來了。他們需要判斷這家公司是否有可能擁有對VIE的控制權,并且必須出具意見書,意見書中的所有限定語都會被律師們用在法律意見書中。我嚴重懷疑審計師是否能得出“VIE合約有可能會執行”的結論。如果得不出這個結論,將導致VIE的分拆。
????我想不出哪家會計師事務所會采取這樣的立場。如果這么干,他們會立即失去所有的VIE客戶,這些客戶將轉向其他更加變通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們承受同樣的壓力。VIE對于中國的法律和會計事務所們如此重要,它們無論如何也不能拆臺。
????SEC也處在類似的困境中。長時間以來,他們早已知道VIE合約并不真的提供控制,但他們必須接受中國律師給出的“合約有效”意見。
????這給投資者帶來了巨大的風險。在其他哪些領域,投資者還會遇到這樣性質的所有權風險?
????VIE問題需要解決,而且需要中國來解決這個問題。中國公司走向國際市場的方式需要改變,拋開什么開曼群島控股公司和VIE。中國需要加強防范敏感領域的外資控制,而不是簡單禁止外資對這些領域的投資。我以前也寫到過這一點。這些改革不輕松,但中國的企業家需要這樣的改革。(財富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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