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向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重劍,沉沉落下。
11月17日,康美藥業因“操縱證券市場”被判賠償投資者24.59億元,原董事長馬興田被判12年有期徒刑,11位高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包括5名曾任或在職的獨立董事,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合計賠償金額最高約3.69億元。
“康美案”是新《證券法》確立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后的首起案件,也是迄今為止原告人數最多、賠償金額最高的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尤為值得關注的是,獨立董事承擔連帶責任、涉及投資者民事賠償,此前亦無先例。
即便是證監會在2019年查明康美藥業“三年累計虛增營業收入275億元”,也只是對馬興田夫婦罰款90萬元。
財務造假不再只是“罰酒三杯”,這對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具有重要意義,將產生積極深遠影響。
此外,5位月薪1萬元左右(據康美醫藥2020年年報)的獨立董事,被判罰3.69億元連帶責任賠償,將對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們形成警示:獨董將不能只做“聽話”的提線木偶和花瓶式角色;每一次舉手贊成,每一份簽名文件,都代表著需要擔負的責任。
“康美案”將中國式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獨)、專業性(懂)、責任感(公)這三大問題,戲劇性地呈現在公眾面前。
中國的獨立董事制度,與歐美外部董事、非執行董事相類似又有區別。在缺乏完備、科學市場機制基礎和成熟、誠信商業倫理下的中國特色獨立董事,很容易淪為充當著兩種“四不象”尷尬角色的“花瓶”:一是政府監管機關的“擋箭牌”或“替罪羊”;二是“漂白”上市公司董事會(甚至控股股東)意志的“橡皮圖章”。
首先表明基本觀點:獨立董事就得會做“惡人”,敢擔當。在大股東利益、中小股東利益、管理層利益、職工利益、公司利益的平衡中,獨立董事要堅定地維護公司利益、中小股東利益。甚至,在公司利益可能與中小股東利益發生沖突的情況下,也要將中小股東利益放在首位——因為獨立董事最核心的職能,是平衡大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強勢力量,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筆者長期致力于公司問題的研究與實踐,亦曾兼任上市公司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希望此番獨董的“天價學費”之后,中國獨立董事制度可以從以下三個大的方面得以完善和進步。
如何選任獨立董事
什么樣的人能夠擔任獨立董事?上市公司通過何種程序與標準選任董事?候選人如何選擇擔任獨立董事?這是首先需要考慮的問題。
從“康美案”以及完善獨董制度的角度觀察,獨董候選者的范圍亦當有所取舍:中國式獨董基本從專家學者、高校教授、研究人員、退休政府官員、會計師和律師當中產生。2013年《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出臺后,退休官員不得在企業兼職,相對單純而弱勢的高校兼職獨董占比進一步加大。
此番康美藥業涉案的五位獨立董事,便有四位出自高校教授(副教授)。所以,基礎性的問題便是獨董候選人范圍的結構當有所調整,有所取舍。除卻專業知識,獨董還需要豐富的人生閱歷與智慧,以及處理企業矛盾的能力。
雖然獨立董事的本質職責是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是實際當家人總會本能地選擇支持自己,“聽話”或是相對容易控制不會“挑事”的候選人。
現行的獨董的提名選任制度中,獨董提名權主要是掌握在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己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手上。維護中小股東利益的獨董,不由中小股東提名,現有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的方式,無法產生可充分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對比歐美國家,有獨立董事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從獨董行業協會成員中隨機選任獨董。
對于獨立董事候選人來說,需要對公司尤其控股股東、董事會成員有深入了解,更重要的是希望要有一個受到尊重的定位與氛圍,這樣才能享受獨董或是外部董事應有的地位,發揮獨董或外部董事應有的作用。與公司高層是否有足夠互信?是否能得到足夠尊重?公司治理是否規范?對公司情況及行業發展情況是否了解?報酬與付出勞動、承擔風險是否相匹配?
出任獨立董事,想清楚了再行選擇,而非僅僅將擔任獨董視作某種社會榮譽甚至兼職掙外快的門道,這樣自身的心態便會從容得多。
既“獨立”又“懂事”的制度保障
怎樣從制度上保障獨立董事履職的獨立性?首先,要保證選任的獨立與尊嚴,擺脫由大股東或董事會去直接選任;要保證薪酬的獨立與尊嚴,擺脫上市公司直接向獨董支付報酬。
可以參照美國的全國公司董事協會的模式,在證監會指導下設立全國獨立董事協會、委員會或事務所,像聘請律師做法律顧問那樣的程序去聘任。總之,要有一個獨立董事的人才市場,在現有規矩基礎上建立注冊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的津貼,可以在任職開始前由上市公司支付給相應機構,如前面提過的獨董委員會、協會或事務所,再由該機構向獨董個人支付費用。這樣的支付方式既獨立,且尊嚴。
獨立董事的職務、任期以及經費必須有保障。獨立董事任期內非因失職、瀆職并經代表公司中小股東的機構向股東大會提起,不得免職。這樣的規定,是通過保障獨立董事的任期,以減弱獨董對大股東的依附程度,增強獨立董事乃至整個董事會的獨立性。
必須要有配套的規章制度保障獨立董事履責。上市公司理應建立有效的規章制度,以保障獨立董事具備足夠的權威和權利,協調好獨立董事與監事會之間的關系,為獨董履行職責提供制度化、可執行、可問責的制度保護。
應賦予獨立董事足夠的履職權利。至少應當包括:要求企業充分信息披露的權力、要求其他董事在決策過程中遵守各項法規的權力、特別否決權、要求企業設立程序或者由獨立董事自行制定程序的權利、特別申明權等基本權利。
除上述基本權利還建議拓展的權利包括: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營管理層及其成員進行監督,并且要以適當的方式發表評價結果的監督權;對公司財務報表、關聯交易和分紅派息方案進行全面審查的審核權,確保公司在這些方面的行為符合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整體利益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據報道,某省50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多是從事教學的學者們居多,具有明顯的理論優勢,但實踐經驗還是不足。相比于美國的上市公司,他們比較歡迎其他公司的CEO、己經退休的CEO或任職金融機構的人士,因為這兩類人士具有管理公司的經驗,有豐富的社會關系,對公司的融資和市場的拓展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我們應該倡導建立獨立董事行業規范和執業道德,建立獨立董事行權的行業化標準。另外,建立獨立董事評估機制,定期對獨立董事的工作業績進行評估,對嚴重失職的予以罰款或取消其任職資格,一旦上市公司做出處罰甚至更重的處理決定,就會對獨立董事的聲譽以及人力資本的價值造成影響,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獨立董事勤勉謹慎、盡職盡責,更加有效地發揮其獨立董事的作用。
此外,還要考慮到獨立董事的年齡和兼職公司數,保證獨立董事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為公司服務,同時避免獨立董事會在同一行業的其他公司任職而造成信息泄露。一般情況下,獨立董事同時任職的上市公司數目不應該超過兩家,以充分保證獨立董事的時間和精力。
獨董的操守與分寸
獨立董事應該以盡責到位的履職,去爭取更好的履職條件與氛圍。獨董要通過自身的素養、友好的溝通、高效的工作贏得自己在公司員工尤其高管們心目中的信任感與“分量感”。努力為自身履職的獨立性、尊嚴感、有效性爭取到前文所提列應有的配套保障。尤其,是要求公司為自身履職投保相應的責任險——這種保險不能對抗法院判決或行政罰決,但還是可以有效的減輕獨立董事的民事賠償風險。
公共表達當有“分寸”,恪守獨立董事的職業操守。獨立董事的公開表達理當審慎,尤其不得違背其在董事會中的表決意見,不得言論不當影響公司形象、損害公司利益。
公司內部審慎表達意見,注重自我保護。《證券法》(2014)的第六十九條規定。根據該規定,就上市公司“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問題”,董事“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此番康美藥業五位獨董無論向證監會還是法院,都強調了自身履職的無過錯,但卻沒有相應證據佐證。
獨立董事原則上無權“回避表決”,更不可為推卸責任凡事均投反對票。獨立董事原則上不應與公司及其股東出現利益關聯,或以其他方式從公司及其股東變相獲取利益,否則即喪失其法律地位與履職行為的“獨立性”。所以,獨立董事原則上似不應具備可以回避或棄權的情況。
理論上來說,對重要議案都投反對票,顯然是可以因此免責的。只是,這樣做符合獨立董事應有的職業操守么?這樣的獨立董事還有存在的價值、能夠得到應有的尊重與信任、能在公司待得住么?(財富中文網)
作者呂良彪為財富中文網專欄作家,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伙人,著有《控制公司——基業長青的大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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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坤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