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于11月8日裁定全國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件,債務人呼某因創業失敗破產。法院裁定呼某進入三年免責考察期,三年中除必要支出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償還債務。考察期滿后,根據表現決定是否免除未清償債務。深圳中院破產庭庭長曹啟選表示:“免責考察期能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得到重新,也能避免惡意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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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件好事情。第一,無論各種原因,只要債務人一旦失去償還能力,其破產與否,對于債權人來說損失已然無法挽回,并不會因為不允許破產,債權人就能降低沉沒成本。就像死刑的存在并不能降低刑事犯案率一樣。
第二,隨著金融服務能力的下沉,個體不只是相互間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未來也會更多的和金融機構間發生信用關系,允許破產可以倒逼金融機構更精準的評價個人的信用水平,提高收益的同時也應承擔相應風險的提高。
第三,如法院所宣稱,善意的借款人應當有一次重新來過的機會。
第四,海外的研究表明,允許個人破產有時會幫助債務人明確自己的擔責底線,反而可以促進償債意愿,而不是跑路為上。
唯一的一個問題是,個人破產制度或個人破產法的有效性,和社會整體的信用水平相關。如果大部分人是以“騙貸”為動機,這種保護便會隨著“劣幣驅逐良幣”現象而失效,只能保護惡意貸款人了。
我們社會的信用狀況屬于哪種情況?我的回答是,可能還是有效的,但要打一些折扣。(財富中文網)
編輯:王坤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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