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美國一名聯邦法院法官就小米公司訴美國國防部案做出了有利于前者的判決。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法院法官魯道夫·孔特雷拉斯(Rudolph Contreras)上周五宣布,被告即美國國防部沒有給出小米公司危及國家安全利益的理由。于是,法庭發出初步禁制令,阻止美國國防部將小米列為“與中國軍方相關企業”的政策生效。這樣一來,美國國防部便無法迫使美國投資者從該公司剝離股份。
對于美國的針對性立法,中國企業字節跳動、小米等拿起法律武器,起訴美國政府,進行了可歌可泣的斗爭,迎來了勝利的曙光。這些斗爭既保護了自己的利益,也豐富了法律實踐。有兩點值得中國所有的高科技公司學習:
首先,一切法律訴訟都必須圍繞著公司的整體戰略目標進行。字節跳動、小米等高科技公司的整體戰略目標是:美國總統的行政命令被撤銷或廢除,從而使得自己的企業繼續運營。可以預見,廢除特朗普簽發的這些行政命令并不會被拜登政府列為優先處理事項。但是中國高科技企業是等不及的,所以中國企業需要發出強烈信號,積極推進、甚至迫使拜登政府將該事項列入優先處理議程。那么,如何推動呢?此時,依據美國《憲法》和《行政程序法》起訴美國政府,是一個非常現實且有效的法律方法。
其次,字節跳動和小米均向法院申請并獲得了臨時禁止令。禁止令是美國聯邦法院用來改變或維持現狀的一種非常特殊的救濟方式。為了保證司法公正或避免對原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法官會要求一方當事人作出停止等特定行為。美國《聯邦民事訴訟程序法》第65條對禁止令的通知方式、形式和范圍作出了規定,但并沒有規定作出禁止令的具體標準。禁止令的作出與否完全取決于法官對個案案情的判斷。是否可以獲得臨時禁止令,對中國高科技公司具有重大意義。獲得臨時性禁令,可以使所涉公司具有更大的籌碼和更多的時間,與政府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