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的利好政策接踵而來,可以說給了金融機構誘人的“胡蘿卜”,讓其更有動力去推動低碳發展。同時不容忽視的是,我們還需要行政處罰法、侵權法來給金融機構“大棒”,或許才能令綠色金融的理念真正滲透到其毛細血管中。
“起訴我吧(Sue me)。”
在根據真人真事改編的電影《黑水》中,杜邦高層在面對男主羅伯特·比洛特律師對其化學污染使人致癌的質疑時笑著說。這一幕令人印象深刻,而更加令人驚愕的是,直到距離2002年地方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杜邦案件過去近20年后,此案才最終宣判。影片最后,杜邦公司終于敗訴,用6億多美元對353起訴訟進行了調解。
這部兩年前在美國上映的電影,剖開了大公司華麗外衣之下血淋淋的一面,也預示著全球“減碳”之路不會是坦途。除了大公司,金融機構也可能面臨更多環境污染相關的訴訟維權------綠色金融不僅僅只有“胡蘿卜”,還會有“大棒”加持。
“雙碳”目標驅動下,中國的高層部委近期在綠色金融領域接連重磅出擊。在前期設立碳減排金融支持工具的基礎上,國務院常務會議11月17日決定,再設立2000億元支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專項再貸款,形成政策規模,推動綠色低碳發展。與此同時,銀保監會19日透露,截至今年9月末,國內21家主要銀行機構綠色信貸余額達14.08萬億元,較年初增長21%以上;綠色信貸資產質量整體良好,近5年不良貸款率均保持在0.7%以下,遠低于同期各項貸款整體不良水平;綠色信貸環境效益逐步顯現,按照信貸資金占綠色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計算,21家主要銀行機構預計每年節約標準煤超4億噸,減排二氧化碳當量超7億噸。
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綠色技術銀行首席法律顧問、研究院院長倪受彬近日在接受《財富》(中文版)專訪時表示,碳減排金融支持工具相當于定向的降準降息,而這中間有個重要的環節,就是對貸款進行核查,看貸款是否屬于“清潔能源、節能環保和碳減排技術”這三大領域。“央行很可能會選擇幾大國有銀行先來進行試點,并鼓勵銀行聘請第三方機構來核查,以此來扎實穩步地推進工作。”
為了推動綠色金融切實落地,除了央行給的“胡蘿卜”,倪受彬認為,還需要行政處罰法、侵權法來給金融機構“大棒”,從司法角度讓它對自己的任意放貸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在總則里規定了“綠色原則”,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變化,也就是說綠色不是一個道德宣誓,而要納入法律適用”。
“類似于《黑水》這樣的電影,其實也是為國內金融機構敲響了警鐘。實際上國內已經有銀行遇到此類訴訟,預計很快會有這方面的判例出來,而且很可能是對銀行不利的判決。”倪受彬表示,這也將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國內相關立法加快完善。
碳金融、綠色金融與綠色信貸
《財富》中文版:在中國的市場和監管語境下,您認為應當如何定義綠色金融或碳金融?
倪受彬:關于綠色金融,實際上在國際上也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美國傳統詞典》將綠色金融稱為“環境金融”(Environmental Finance)或“可持續金融”(Sustainable Finance),認為綠色金融是研究如何使用多樣化金融工具來保護生態環境及保護生態多樣性,達到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協調,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實際上綠色金融的范圍要廣于環境金融,但又窄于可持續金融,而碳金融則是比綠色金融更小的概念。碳金融中的碳指的是二氧化碳,而二氧化碳主要涉及能源相關的領域,因為有了碳市場后,二氧化碳的排放權可以計量和標準化,也就可以交易,所以有了碳金融。碳市場是通過制度安排使得生產端、倉儲端、物流端實現全生命周期減碳,并使其在后端變現,即通過技術手段把減碳變成一種類金融的財產。實際上二氧化碳不完全是一個金融的概念,只是因為創設了碳市場才使得它具有了某種金融屬性,同時因為它具有價格浮動的機制,從而通過價格調控來解決減碳的問題。其實碳市場不應該是一個完全獨立的交易市場,如果二級市場交易很活躍但價格脫離實際,變成了脫離減碳目標的金融產品炒作,那么意義就不大了。
《財富》中文版:綠色貸款方面,目前人民銀行口徑的綠色貸款是“用于投向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生態環境、基礎設施綠色升級和綠色服務等領域的貸款”,相較于碳減排工具目前劃定的“清潔能源、節能環保和碳減排技術”三大領域,以及貸款利率要求與相應期限的LPR相當,目前的綠色貸款口徑明顯偏大。對此您怎么看?
倪受彬:關于綠色金融,近幾年金融機構與監管部門密集出臺了大量的部門規章及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例如人民銀行等七部委在2016年8月發布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提出了發展綠色信貸、綠色證券、綠色發展基金、綠色保險,以及完善環境權益市場、開展地方試點、推動國際合作等八大任務。2018年11月,中國基金業協會正式發布《綠色投資指引(試行)》。與此同時,證券交易所則致力于推進所有上市公司強制披露環境信息。從社會融資的總量上來說,綠色金融的主要部分是綠色信貸,因為信貸在中國的社會資本投放中占比最高,那么如果綠色信貸不進行轉型的話,減碳目標或者綠色發展目標是很難實現的。
金融機構無疑對產業具有極強的引導作用,而綠色技術的采用是具有風險性的,金融機構原來的評價模型側重于交易的安全性,除了抵押或擔保代償的足額性之外,對企業的排污降碳行為并不關心。而且企業獲利的同時損害環境的行為從技術上無法計量,所以銀行就更加放任自己的行為,這樣一來就和整個宏觀調控的目標產生了矛盾。在此背景下央行推出了綠色金融相關的制度安排,包括最近宣布的碳減排支持工具,它首先是要求先貸后借,且金融機構發放碳減排貸款的利率應與同期限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大致持平(以一年期為例,目前一年期LPR的利率為3.85%),央行再對符合條件的貸款按本金的60%提供資金支持,利率為1.75%,所以說這個政策相當于定向的降準降息。這中間有個重要的環節,就是對貸款進行核查,看貸款是否屬于“清潔能源、節能環保和碳減排技術”三大領域。
這次選擇這三個領域可能首先是從小切口切入,也不能一開始就全部鋪開,而且這三項確實很重要;第二是數據要能通過第三方核查,就像碳市場第一批2000多家企業都是發電企業,也是因為發電企業的數據容易核查,這三個行業也是可計量可核查的。央行很可能會選擇幾大國有銀行先來進行試點,并鼓勵銀行聘請第三方機構來核查,以此來扎實穩步地推進工作。
綠色信貸方面,原來對商業銀行也有激勵措施,銀保監會每年都有綠色信貸統計,銀行自己統計和上報,綠色信貸有財政貨幣政策補貼,所以有些銀行會出現“洗綠”或“漂綠”的行為,但現在對這方面的監管以及激勵可能會更精準也更嚴肅。
金融創新與風控“平衡術”
《財富》中文版:綠色金融項目的資金回報周期普遍較長,不確定性較高,這對銀行的風控也有新的要求。您認為銀行應當如何做好創新與風控之間的平衡?
倪受彬:這方面銀行也在采取一些措施,第一就是銀行會聘請第三方機構來評價綠色貸款屬性,包括企業是不是有節碳技術,是不是能夠降耗以及降了多少等,這些方面其實銀行的信貸員沒有能力去評價,只有借助第三方評價機構。
還有一種方式是,銀行和財政以及其他的投資機構來共同承擔風險的敞口。比如說某一項貸款如果是綠色信貸,財政可以提供不超過500萬的擔保,同時結合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包括投貸聯動,項目融資額是1億,那么投資機構可能投2000萬,銀行貸8000萬。這解決了期限的問題,因為機構投資的時間一般較長,也解決了風險敏感度的問題,因為多種主體的參與以及多種金融工具的運用,可以緩解一些周期長、技術不穩定、盈利不確定的風險問題。
具體到各家銀行,目前對綠色金融業務也有不同的布局。例如興業銀行和江蘇銀行屬于“赤道銀行”,這是一個全球自律性規則,成員銀行的所有貸款風控采取全球統一標準,因此對貸款客戶的綠色屬性有非常嚴格的篩選標準。還有一些銀行專門成立綠色金融部,有獨立的風控負責人員以及風險評價模型。也有些銀行沒有建立單獨的部門,綠色金融依然是放在整個信貸業務板塊,沒有獨立的評價程序。不同銀行對綠色信貸的重視程度不一樣,但總體趨勢是越來越重視了,包括一些銀行在董事會層面對綠色信貸進行把控,這在“一帶一路”實踐中有很多也在推行了。
我所在的綠色技術銀行是科技部和上海市共建項目,主要為了推動綠色技術轉化。其實環保和綠色不是一個概念,綠色比環保大,它包括氣候、水的處理、土壤、綠色建筑建材等。綠色技術銀行的秘書處在科技部,上海有個綠色技術銀行協調小組,市委常委、副市長吳青是組長。我們實際上是 “技術+金融+工程”,實現三要素的結合,因為原來就是科技部推動技術先進性,問題在于技術先進但是落不了地,金融機構不愿意給它貸款或投資,這是因為技術的經濟效益無法驗證,技術穩定性也不夠,有技術迭代風險。綠色技術加金融,就是綠色金融,但金融實際上也是中介服務業,最終還是要落實到一個產業、項目或產品中,所以還需要加工程。
例如我們綠色技術銀行總部的辦公室,綠色涂料的先進性沒問題,數據檢測顯示它不釋放任何甲醛和苯,確實是裝修完第二天就可以搬進來,但它成本太高,在實驗室可以生產,但一旦量產就要虧本,因為普通客戶不愿意為高定價付費。這也是很多首臺套產品或先進技術產品要申請國家財政補貼的原因。近日央行推出的碳減排支持工具,也是通過再貸款這種方式加速綠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中國實驗室的技術很多,包括高校和企業工程中心,但恐怕連5%的轉化率都沒有。一項技術從實驗室到產品再到商品,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技術的推廣應用不能總靠財政補貼或央行支持,而是要尊重市場規律,要撬動社會資本一起來做。我們綠色技術銀行的最頂層成立了領導小組,中央17個部委都在里面,上海的各個委辦也都有代表,希望一起去推動一些這些交叉問題的解決。
“綠色”不是道德宣誓,而要納入法律適用
《財富》中文版:要推動綠色金融的發展,還應當借助于侵權法意識提升。關于金融機構共同侵權法的論證,美國曾出臺《超級基金法》,這方面您怎么看?
倪受彬:在金融合約中,一個普遍現象是,社會、環境風險的承受方與潛在受害方并不是合約當事人,對合約的簽訂、執行及風險分配沒有話語權,或者說是缺位的。過去這些年,在解決這個問題的過程中,政府意識到僅僅依靠行政強制手段與補貼、稅收手段效果并不明顯,需要市場特別是金融市場的法治重構來回應環境融資、利益與風險分配的結構性變化。換而言之,金融資本的提供方應該對融資方的環境損害計提責任成本,或者說,應該將外部性的環境風險內化為其自身資本與收益體系中,而不能轉嫁給社區等“利害關系人”。這不僅僅是道德倫理問題,也是基于法律最基本的公平理念的法律問題,包括代際公平問題。這也是為何美國《全面環境響應、補償與負債法案》規定,銀行必須對客戶造成的一定類型環境污染行為負責,并支付修復成本。
國內的綠色金融政策方面,央行的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可以說給了金融機構“胡蘿卜”,那么還需要行政處罰法、侵權法來給它“大棒”,從司法角度讓它對自己的任意放貸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實際上是從侵權法的角度,要建立一個追究損失的訴訟渠道和侵權責任的證成路徑。
美國和中國的工業發展模式其實差不多,就是先污染后治理,美國的污染問題一度也非常嚴重,受害者找不到可以追究責任的人,冤無頭債無主,在20世紀80年代以后一些環保組織意識到污染問題并不斷游說修改立法,要求金融機構承擔法律責任。最后美國終于開始修改環境法和侵權法,并成立“超級基金”,就是聯邦政府先拿800億美元出來設立基金賠償給受害者,聯邦政府就取得了被侵權人的追償資格,再去向銀行追償,因為銀行在整個鏈條上有重大過失。
對銀行來說,分兩種情況,無論是未審先建,還是未盡到審慎核查業務,都需要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在國際上已經有這樣的先例,但是我們國家的立法對這個問題依然沒有具體應對。商業銀行法目前正在修改,公益組織也在呼吁把這種共同侵權的責任要置入商業銀行法,從而令銀行將它內化到審貸風控過程甚至貸后管理中。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在總則里規定了綠色原則,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變化,也就是說綠色不是一個道德宣誓,而要納入法律適用。
《財富》中文版:除了商業銀行,在響應綠色金融的趨勢方面,養老金等機構投資者及長期可配置資產可進行哪些制度創新?
倪受彬:養老金、主權財富基金、慈善基金等機構與普通私人資本最大的不同之處是,它不看重波動的和短期的回報,而是長期的穩定回報,因為它具有一定的儲蓄性,這就與綠色投資的期限和風險屬性是高度匹配的。但是國家的立法還沒有相應調整,包括養老金還沒有特別法的制度安排,特別法就是說養老金對這類項目比如投10年,期間不計算每年的投資回報,而是最終算一攬子投資回報,這樣投資基金經理就可以部分免除基于年度考核壓力,被追究所謂受托人的受信人責任(fiduciary duty),而可以配置綠色或符合ESG原則的資產。比如說養老金200億,投一家環保企業前幾年是虧的,但是從5年或者10年來看,整體是盈利的,那么養老金管理人并不用承擔受托人責任。它應該有特殊的評價模型,包括環境效益測算也要放入回報的評價中,也就是社會效益經濟化,更精確地評價投資回報,從而激勵管理人顧及長遠的系統性投資回報。(財富中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