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評價渤海銀行最新回應
渤海銀行最新回應,準確的說是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的回應,暴露了其基本道德及法律常識的欠缺:
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的所謂“濟民可信對此事知情說”過于籠統,容易引起誤解,有斷章取義,避重就輕之嫌。
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綜合與人力部副總經理趙遠芳接受了央視財經記者的獨家采訪,她表示:“在一年左右的時間里,濟民可信系收取了來源于華業石化系的三倍于我行存款利息的額外收益。其他信息也顯示出:濟民可信對此事是知情的,并非其對外聲稱的單純的存款客戶。”
這些話的疑點:
一是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的何人、何時、通過何渠道知曉此事的?
二是“濟民可信系收取了來源于華業石化系的三倍于我行存款利息的額外收益”,額外收益是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的人士間接地帶轉給濟民可信系的,還是華業石化系直接劃轉給濟民可信系的?是企業對企業,個人對個人,還是通過其它方式劃轉的?
三是“對此事是知情的”這句話之中,“此事”概念約定不清楚,究竟是什么事?是“28億存款被質押”,還是收取的額外收益?特別是,若僅僅是指“28億存款被質押”一事,濟民可信系是何時知情的?
上述關鍵問題的不同回答,必然會極大影響問題的本質。而渤海銀行南京分行在回應中沒有邏輯,模棱兩可,這只能使人有所聯想。
顯然,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的上述觀點,至少表明其缺少基本道德及法律常識。特別是,如果客戶收取額外收益有過錯,但沒有主動參與“被質押”,那么這是客戶自己,或者客戶之間的事,與渤海銀行南京分行關系不大。渤海銀行南京分行此時披露此事令人費解。
總之,渤海銀行南京分行此時以自說自話方式,拋出所謂“知情說”,是心懷叵測的做法。一種推理是:來者不善,其不是首先反思自己縱容抑或參與“作偽、作惡”,而是把包袱甩給了客戶,這不是一個銀行應有的作為。
二、渤海銀行的自我反思,缺乏力度及誠意
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稱:“渤海銀行南京分行認為,此事件暴露出該分行下轄營業部在人員管理、操作環節方面存在薄弱環節。”從目前掌握的信息來看,這是渤海銀行南京分行少有的自我認錯,特別指出的是,“認錯”可能是社會上對這次回應所關注的重點。但是,從專業人士的視角分析,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的認知水平過于膚淺:
一是渤海銀行本意是“舍卒保車”,但想這樣蒙混過關是異想天開。直言不諱地說,這一事件早已牽扯到總行層面,在任何一家銀行,這個金額的貸款,總行都應該列為內部控制和監管的內容及重點。從目前已經披露的信息看,起碼在這次貸款上,一切制度對執行來講可謂形如虛設。這表明,總行難辭其咎。況且,如此重大的輿情事件,發酵這么長時間,總行仍然沉默不語,這是不正常的做法。
二是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是渤海銀行在此事上的核心選項。譬如,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稱:“如有證據顯示該分行人員存在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將絕不隱瞞、不掩蓋任何線索,不偏袒、不包庇任何人。”如此大的金額、如此長的作案時間,銀行內部如此多的部門暢通無阻,銀行內部一連串的違規、違法,天上掉餡餅般的存款貸款業務,這難道還不是線索?銀行內部控制、貸款管理、風險管理、結算管理的不堪一擊,難道這些都不是線索?沒有長期的偏袒、包庇,哪能使個別員工膽大妄為到如此程度?
三是強行劃扣的做法違法。一則消息稱:“8月25日,因華業石化未能在還款日償還貸款,渤海銀行南京分行將恒生制藥4.5億元存款強行劃扣。”退一步講,即使是合法的質押,銀行也沒有強行劃扣的權力,但是,渤海銀行缺乏基本的認知。
四是渤海銀行即使是對貸款審查不嚴,也要對貸款最終的損失負全責,并對受害客戶負有賠償責任,還要面臨銀行監管部門的高額罰款及行政處罰、人民銀行對其結算過錯的處罰,等等。
一則消息稱:“11月2日,據江蘇省相關部門初步調查發現,這些辦理貸款擔保質押業務材料上的印鑒都涉嫌偽造,進一步的事實,有待相關部門的核實與披露。”若此消息為真,則渤海銀行無疑應對這起案件負主要責任。
可是,從目前的情況分析,渤海銀行顯然沒有正視其應該承擔的責任。例如,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稱:“對于此事件中涉及的質押資金,我們將嚴格按照司法機關的調查結論及最終結果,依法處理。”這顯然是推脫卸責的信號,因為是渤海銀行最終應該對質押資金的過錯負責,而不是簡單地由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營業部涉案人員負責。在確鑿的事實、基本的道德和法律面前,渤海銀行沒有必要啟動法院程序,通過消耗財力,沒理辯三分。
我們對因管理薄弱而引致非議的渤海銀行非常不滿。因為我們視正義為生命,加之,我們每個人可能都是個手無縛雞之力的弱勢群體。如果保持沉默,我們也許會變成任人宰割的羔羊,所以,我們不得不吶喊。
作為銀行,應該時刻站在道德、法律的高點,而不是總在試探道德和法律的底線。無論銀行有多么強大,一旦失去職業操守,就會被千夫所指。事實勝于雄辯。(財富中文網)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中國財政部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咨詢專家、中國銀行業協會原副秘書長、中國銀行業聲譽風險管理聯席會第二屆常委會常務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