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答疑
????問: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后,我們能夠享受到什么樣的優惠?近期公布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與以往相比有什么調整? ????答: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比以前更加嚴格。以前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和注冊地點掛鉤,比如說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如果注冊在王府井,不管你做的技術多么先進都沒用,但新的實施條例中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注冊地點沒有限制,對現有的高新技術區的發展會有一些沖擊。 ????主要有兩個方面的門檻。首先,這次實施條例對此的表述是“國家鼓勵的高新技術企業”,而非一般的高新技術企業,至于什么是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領域,國家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部委正在制定有關具體的高新技術領域目錄和認定辦法,將在不久后公布;其次,要求有核心的自主知識產權,而以前沒有要求有核心的知識產權。 ????還有,就是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人員等比例的規定?,F在的標準是各個地方都不一樣,北京一個標準,上海一個標準,將來可能將全國各地的標準統一起來,比如研發費用的比例標準。但是,企業會被分成各種不同類型,可能按企業的銷售收入規模設定三檔研發費用比例要求。大型企業的研發費用比例應該較高,銷售收入 2 億以上的企業研發費用的比例是 3%,銷售收入在 5,000 萬到 2 億的企業要求的比例是 4%,5,000 萬以下的比例是 6 %,而以前是不分規模地籠統規定為 5%。企業技術型收入要占總收入的 60% 以上,熟悉高科技的技術人員中有大專以上學歷的要占職工人數的 30%,從事科技產品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人數的 10%。 ????稅收優惠進一步傾斜于具備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機構以前都是科技部,但以后是否繼續由科技部門來做還有變數。現在,有關部門也在談論現在的科技部門任務比較重,要引導產業方向等,所以以后有可能由中介機構和專家網絡測評的方式來實施認定工作,這樣就簡化了審批的手續。屆時,會建立一個專家名單庫,企業將核心技術和各種資料上報,專家通過網絡來認定該企業是否具備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專家不接觸企業,避免了專家尋租等結果。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管理辦法和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的目錄很快就要出臺,企業可以提前做一些稅收籌劃,比如五加一地區(指包括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在內的五個經濟特區和浦東)可以實施兩免三減,加上 15% 的稅率,這樣稅負就已經很小了。以后這種兩免三減的機遇將很少,除了基礎設施和環保之外。但是,基礎設施和環保是針對項目所得給予減免稅優惠的。比如,一個企業 10% 的收入來自于環保領域,那么只有這 10% 的收入可以享受兩免三減,而不能整個企業都享受兩免三減。一個項目結束之后,企業就無法繼續享受兩免三減優惠了,而高新技術企業是針對整個企業都享受優惠。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還將每年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進行重新核查。如果企業主業發生了變化,不再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稅務部門將吊銷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且要補交稅款。 ????問:作為一家內資企業,我們很關心新稅法中規定的扣除標準與現行稅法相比有何變化,請您給予解釋。 ????答:扣除標準對內資企業來說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之前征求意見時,討論的焦點集中在保險、定額工資以及各種經費的扣除比例上。新稅法規定,內外資企業是統一的,都是據實扣除合理的工資支出,而現行稅法里面外資企業都是全額扣除的。按新稅法的規定,可以理解為只要企業能夠支付,內資企業員工的工資為 100% 扣除。下一步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會聯合發文,做一些特別的限定,比如針對高管的工資不能濫發,將規定一個比例,至于比例是多少,還有待討論。另外,新稅法不會針對某個特定的行業進行相關工資扣除限制,這樣不符合公平的原則。 ????其他扣除項目和標準包括:廣告和宣傳費限定為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或者銷售收入的 15%,以前是分為兩個檔次,而且分為不同的行業,這次就取消了這種劃分,但是這次沒有扣除的可以無限結轉,當年沒有扣除的份額可以往后結轉。企業購買安全、環保設備的設備投資額的 10% 可以扣除,當年扣除不了的話可以往后結轉五年。 ????問:我所在的企業以前一直享受兩免三減的稅收優惠,新稅法實施后,我們還能繼續享受優惠嗎?如果不能,我們將如何并軌? ????答:對于享受 15% 優惠稅率的老企業,分為五年過渡,按照 3% 、2%、2%、2%、1% 的順序逐步過渡到 25% 的企業所得稅率。對于享受 24% 優惠稅率的企業,直接過渡一步到位。 ????對于老企業享受的兩免三減、五免五減等稅收優惠,可以再一直享受到期滿為止。如果還剩下一年,就享受一年;如果還剩下三年,就享受完三年。有的企業的情況是一直沒有盈利,兩免三減等稅收優惠的時間點是從企業開始盈利起計算,而到了明年不管你是否盈利,都要把明年作為一個獲利年度,最多在五年內享受完優惠。 ????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對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有可能實施兩免三減的優惠政策,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去特區,提升產業結構和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這里的兩免三減稅收優惠具體從什么時間開始計算仍然沒有確定,有可能是按照第一次取得收入開始計算。西部的鼓勵類產業 15% 的優惠稅率基本上沒有改變,但 2010 年以后是否延期仍不明確。 ????中央還在研究再就業、文化、轉制科研機構和農村改制金融機構等特殊行業的稅收優惠,可能以后會以文件的形式出來。這個文件也會報送國務院,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的方式出來。 ????問:新稅法在反避稅方面出臺了哪些新的規定和制度?對跨國公司和國內公司是否有區別?這些規定和制度會不會增加企業的稅負?企業應該如何積極應對? ????答:新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在第六章中共有八條對關聯方稅務處理及其他反避稅措施做了明確規定。它沒有沿用現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中“關聯企業業務來往”的表述,而是采用了“特別納稅調整”的表述。除了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對企業和關聯方稅務管理規定外,還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比如一般反避稅條款、成本分攤、預約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核定程序及對補征稅款加征利息等,這是前所未有的。不僅內容上更加豐富,而且在法律層面上擴大了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反避稅調查和納稅調整的外延范圍,標志中國的反避稅措施更加規范化和系統化。 ????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經驗首次引入的一種制度,是為了防止關聯方利用在低稅率或避稅地建立受控外國企業,將境內利潤轉移到境外以減少和規避在中國的納稅義務。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該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可見,設立在實際稅率低于 12.5% 的外國公司將適用于“受控外國公司”的相關規定。新法實施條例對“受控外國公司”的定義和范圍、“實際稅負明顯低于”的具體判定標準、“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等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但是,仍然還是顯得比較籠統,企業還是會手足無措。更為具體的細節操作,還需要后續文件予以明確,否則操作起來有相當的難度。 ????但是,盡管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它對企業的威懾也很大。對于中國在外企業,尤其是海外上市公司,要特別小心,不然整個投資架構和業務模式安排可能都會受到相當的影響。有了這個法律依據,不管是理論上的風險還是實際上的風險,都是存在的,中國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監管。所以,準備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在做利潤分配安排的時候,要做好準備,要有舉證依據,能夠證明是出于合理的商業目的,而不是為避稅。另外,還要積極向國內填報相應的納稅申報表,按規定在國內進行信息披露和繳稅。 ????為保證國家的財政利益,中國稅務機關正日益加強國際稅收間的協調與協作,逐漸擴大同外國稅務機關的情報交換,進一步加大反避稅力度。同時,對境內不同地區的企業間業務往來的稅收管理也日益加強。所以,無論在中國的跨國公司還是國內公司,都將面臨更嚴格的稅收管轄。 ????新稅法出臺以后,對企業來說,一方面面臨嚴格的稅收管制,另一方面也面臨很多的機遇,因為規則明確、規范了,降低了不確定性,也可以好好籌劃應對,比如新法規定的預約定價安排,對企業來說就很有好處,可以提前做業務安排,變被動為主動。 ????總體來說,企業首先要了解、研究新稅法的反避稅規定。其次,要衡量企業內部的風險如何,是否可能成為被調整的對象。所以,要做好自己的“家庭作業”,比如做好舉證準備。各種交易安排,特別是關聯交易,要有資料、文件的配套支持,定價的依據是什么,做一些經濟分析,參考一些數據庫等。更進一步,企業要做好詳細的籌劃,整個業務模式、融資結構、企業戰略等都要做相應調整,在合規的情況下可以做些合理的關聯交易安排。如果政策運用得當,有計劃有步驟進行,就會比較輕松。而且,在嚴格規范下,也可以提升企業的內部控制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 相關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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