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黃光裕予以假釋。在幾次傳言之后,黃光裕出獄的消息終于被坐實。這個曾三度登頂中國富豪榜的商業奇才,在出獄消息未經官方核實的情況下,就已帶來公眾效應——“黃光裕概念股”迎來集體飆升,市場對他的信心仍在。
即使領導者不在國美十余年,國美仍在,這在中國,也算是一個小概率事件。其實,國美在黃光裕出獄前,就已經開始布局。2020年以來,國美先后與拼多多、京東達成深度戰略合作,可以看出國美向社交電商和互聯網電商進軍的戰略。
往前回溯十二年,國美,曾是中國最大的家電連鎖帝國,但是2019年的營收幾乎只有京東的十分之一,也被老對手蘇寧遠遠拋在后面。這不禁讓人唏噓,如果黃光裕沒有錯過這個時代,他、國美、乃至中國的家電零售、房地產,甚至資本市場,是不是另一番格局?
現實的世界從來沒有“如果”,黃光裕不是中國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后入獄的富豪和民營企業家。前有1998年中國首富郭建新、原南德集團總裁牟其中,后有“中國最年輕的上市公司(中國高科)董事長”張海、2003年《福布斯》內地富豪榜的周益明……這后面還可以列上長長的名字。當然,富豪和民營企業家,并沒有法律上的特權,如果犯法,本應當與庶民同罪。
問題是,當中國富豪榜上的富豪屢屢入獄,成為一種現象時,就應當引起全社會的反思。
中國,是一個只有短短四十年多年商業歷史的傳統農業國,我們對商業的認識,規則的建立,乃至對民營企業家的尊重,都還在路上。當然,我們也取得了很多的進步,尤其是這幾年,中央和最高司法機關一再發文,保護民營企業家。但是,一再提“保護”,本身就說明了他(她)們遭遇了不公平對待,也說明這個問題還未得到有效解決。如何把這種精神落地,如何轉變社會觀念,似乎還是一個未解的難題。
回到2008年5月18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判處黃光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6億元,沒收個人財產2億元。
非法經營罪,涉及的是2007年,黃光裕通過地下錢莊向香港轉移8億元人民幣現金,償還賭債。毫無疑問,這一行為明顯違背國家外匯管制制度,構成行政違法。
但是,以人民幣償還港幣的賭債,明顯不是一種經營行為,也沒有從中謀利,將其定性為非法經營罪,有失妥當。這其中反映出法官明顯的入罪傾向,當一種行為具有違法性,但做行政處罰完全可以罰當其罪時,是向左走,還是向右走?在這類備受社會關注的案件中,判決反映的可能不是某一個人,而是司法乃至社會的一種偏見。所以,困境有時候不是來自法律,而是我們如何執行法律。決定我們向左走或向右轉的,是觀念中對民營企業家的看法,或歧視。
在對單位行賄罪的辯護中,辯護意見指出,黃光裕等人給付相關人員的錢款,是鵬房公司涉嫌犯罪調查和國美涉稅舉報調查過程中,向對方提出保密調查、盡快結案的請求。是因為調查“影響了國美的經營,造成銀行降低對國美公司的授信額度。”“所給予款項是向執法過程中注意執法方式,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有關人員表示感謝”。
短短幾句話,揭示的則是民營企業涉案調查中,面臨的殘酷現實:沒有必要地對企業家實施強制措施、超額查封扣押、漫長的偵查、審判……企業只要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就仿佛被貼上了“犯罪”的標簽,銀行、供應商、合作伙伴都可能絕仁棄義,甚至落井下石。
最后,也許等不到最后,企業就被拖死了。
企業家犯罪,與殺人、防火、搶劫等傳統刑事犯罪不同,他(她)們一般是通過違反國家行政法規的手段,追逐經濟利益,他(她)們對社會生活秩序一般沒有現實的危險性,那么,對企業家的審前羈押就是完全不必要的。
另一方面,資金,是一個企業的血脈,超額的查封扣押、銀行提前催收斷貸,將引來系列的連鎖反應,無異于切斷企業的生路;一再延長的辦案期限,不僅加重了企業的資金壓力,更是向企業和社會傳遞了負面、悲觀的信號,能扛過去的企業寥寥可數。
這些問題并不是沒有解決方案,很簡單,只要嚴格依法辦案就好:犯罪嫌疑人,只有具備阻擾調查、實施新犯罪、危害社會的現實危險時,才需要逮捕。
絕大部分企業家犯罪沒有必要羈押,羈押應當作為一種例外,而非常規措施;強制措施嚴格限制在與案件相關的財產范圍內,嚴格遵守辦案期限,是法律對司法機關辦案的基本要求,但在實踐中卻普遍得不到遵守,原因在于違法沒有成本。
當誰都不用對違法后果承擔責任時,法律就是沒有牙齒的文字,蒼白而無力。
由此還有要追問一個問題:為什么我們很少看到國企遭遇如此窘境?這背后的答案不言自明,而才是癥結所在。
我們從判決書所認定的2007-2008年,黃光裕在中關村上市公司與鵬泰公司進行資產置換、股權重組事項中,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巨額交易獲利的事實,也可以看出黃光裕個人法律意識的淡薄。
這一方面是因為當時中國的資本市場還很不完善,對內幕交易行為缺乏有效的規制,大眾對這一行為還未建立普遍的紅線意識,黃光裕也不例外。當然,這并不是理由,違法就應處罰。
但是我們不應太過倚重刑罰,畢竟它是一把雙刃劍,一個企業家入獄,可能摧毀一個企業,社會就可能減少相應的就業機會和稅收,這無異于“殺雞取卵”。我們應當適當考慮替代方案,或者多管齊下。
內幕交易的本質是利用信息優勢獲利,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破壞了市場的透明、公正。從民事侵權的角度切入,鼓勵中小投資者通過集團訴訟挽回損失,不僅能夠喚醒中小投資者的維權意識,以私權限制信息的濫用,更是一種代價更小,范圍更大的市場教育課。
“名輕則易犯,實重則傷民”,如何在懲罰和保護之間,把握平衡,不僅是司法的藝術,更應成為全社會的共識。馬克思說:“歷史和統計科學非常清楚地證明……利用刑罰來感化或恫嚇世界從來就沒有成功過?!?/p>
還在發展中的中國民營企業,就像是市場中的一個熊孩子,我們要幫它定規矩,在它不遵守規矩時,懲罰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動輒就綁住手腳,這不僅阻礙它的成長,也讓社會失去了活力和未來。
在判決書披露的內幕交易事實中,我們還可以看到黃光裕作為涉案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中擁有的絕對權威和權力,動輒上億的資金出入,幾乎不受任何掣肘。
這也是中國民營企業的普遍現象,即使形式上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構,實際上的運行還是老板一人說了算。
但是,權力有多大,風險就有多大,尤其是這些白手起家的民營企業家們,都有鮮明的個性,牟其中的“異想天開”、蘭世立的“劍走偏鋒”、黃光裕的“亂拳打死老師傅”……與常人相比,他們更不喜陳規、敢于突破。
但是,這在成就一番事業的同時,也容易將他們置于法律的險境。中國民營企業家如何擺脫個人英雄主義情結,把自己放在社會、法律、公司治理框架內思考和行動,不僅是個人的功課,也是全社會的責任。
時間再回到改革開放之初,鄧小平看了“傻子瓜子”的問題報告后,只批了六個字“放一放,看一看”。正是這六個字,放下了成見,讓中國民營企業在絕境中萌芽,才有幾十年后,我們看到的中國經濟的蓬勃生機。
這種大智慧,在今天,仍值得我們細思慢品。如果黃光??梢韵瘛吧底庸献印币粯訌奈措x場,未嘗不是我們所有人的幸運。(財富中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