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神”救命也賺錢,怎么懲?
王亮亮
1、刑法謙抑性原則,法律人都知道,本應是常識,但人卻常常沒常識。
2、刑法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能有其他替代措施就慎用,這就是刑法謙抑性。
這不僅是刑法立法、執法、司法原則更是憲法原則和人權原則,國家重器、公器,隨便出動,經常出動就變得兒戲。
3、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要意義之一就是要避免讓“藥神“成為“藥神案”。增設的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雖然明確,如果沒有取得藥品相關批準就進口藥品或者銷售藥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就可能構成犯罪。
4、但是注意,刑法給入罪加了嚴格的限制條件,就是“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如果不滿足就不構成犯罪。案件里的抗癌藥不僅不致命,而且還能救命,顯然不能適用這一條。所以刑法修訂顯然是對“藥神們”更友好了。
5、那怎么還被定罪了?原來定得是非法經營罪,也就是車浩教授所說得,既然假藥難定你犯罪,那我就換個罪名定你。反正你未經許可,經營藥品了,銷售額也上千萬了,那我定你非法經營罪。
6、定非法經營罪的邏輯異常奇葩。首先,刑法修訂就是為了避免藥神們輕易構成犯罪,法院反其道而行之,強行入罪。其次非法經營罪是為保護市場秩序和國家行政許可權而設立,但最終刑法都是為了保護公民利益和人的利益。
在抗癌藥不存在合法購買渠道或者合法購買太貴就等于無法購買的情況下,救命、求生、自保反而觸犯了國家法律?這顯然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適用法律的人的問題。
7、該案在法律規則內,就存在很大出罪空間,必須澄清這并非法律本身導致的有罪。
money-game
電影《我不是藥神》重新點燃了全民對醫藥安全的關注。藥品是人命關天的事情,很多機構依靠信息不通暢銷售一些特效藥,但事后證明并沒有承諾的效果,有些反而產生不良副作用,貽誤了治療病情的窗口期。
而《藥品管理法》的修改和完善,進一步壓縮了醫藥制假的空間,同時將銷售假藥的行為重新進行了界定,一些新藥可能有一個從引進到認知再到平穩上市的的過程,患者對新藥充滿著理想化的渴求,而監管方對新藥態度相對謹慎,總的來說“藥神”的處境逐漸變得寬松。
Harry
根據李桂林案一審判決書中的數據,單種藥品零售最高盈利率不到6.35%,平均盈利不到3.61%,對于稀缺藥品的非法銷售,不得不說是在做“公益”。高昂的抗癌藥品開銷擊穿了普通家庭的積蓄,具有類似藥效的低價仿制藥是很多癌癥患者生存的希望。盡管銷售抗癌仿制藥是不合法的,但確實合情合理,法律也需要人情味,適當的法外開恩也是民眾想要看到的判決。
目前進口抗癌藥品的平均關稅約為5%,建議政府采取零關稅+納醫保的策略來緩解癌癥患者的經濟壓力,也鼓勵更多的中產家庭合法購買進口抗癌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