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跳槽”要賠100萬,大廠競業協議有多坑?
2021-04-04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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脈脈上有不少大廠員工爆料,表示受競業協議限制,離職后幾乎不能到任何知名企業工作。為了做好“人才截留”,讓對家也得不到自己流失的人才,很多大廠都邁出了全員簽署競業協議的步伐,連實習生也不放過。 | 相關閱讀(深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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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佳銘
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律師
競業協議的濫用,己經背離了法律的初衷。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競業限制,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雇主要求雇員全員簽競業協議,有些就是無效的。
個案中,認定某個人是否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確實有很大的解釋空間。從保護雇員的自由就業權,鼓勵人才合理流動的角度而言,法院應當加強對合同效力的審查,嚴格限制競業主體的范圍,避免競業協議成為“賣身契”。
以競業協議限制人才流動,實際上是一種“懶政”。被競業協議限制的員工,身在心不一定在,在公司中的價值也是大打折扣。流水不腐,只有人才合理流動起來,行業才會在競爭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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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律師
競業協議現在確實已經成為互聯網公司招聘員工的標配,由“快遞”、“朋友圈”等等引起的明爭暗斗背后實際上是互聯網公司之間激烈的人才之爭和利益角逐。一般情況下,職級越高的人離職,對公司影響越大,因此越容易被執行競業協議,但隨著競業范圍的擴大,現在甚至連實習生、應屆生都可能被簽訂競業協議。
對員工來說,競業協議簽或者不簽,全在個人的權衡,也就是看個人能否承受選擇的后果。無論如何,如果員工有競業協議在身,那么最好和跟公司搞好關系,不要在離職的時候跟公司鬧得雙方不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