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
2023-10-13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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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優化法治環境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指導意見》。最高法審監庭庭長胡仕浩表示,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該依法宣告無罪的,堅決宣告無罪。 | 相關閱讀(封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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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禿曼
近年來,中央和國務院多次組織民營企業座談會,傾聽民營企業家呼聲,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各部門也積極出臺措施,為民營企業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近日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優化法治環境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指導意見》,更是從司法層面加大對民營企業保護和支持力度。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營經濟發展迅速,企業摸著石頭過河,一些新情問新問題的出現,也造成執法監管失當行為發生。對民營企業因歷史原因形成的不合規行為,因為相關政策法規滯后或無明確規定,執法部門往往在處理上過度采取執法措施;行政處罰不按照“過罰相當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的規定;也有的政府部門誠信履約機制缺失,導致承諾朝令夕改、新官不理舊賬等失信行為發生。給企業正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最高法的指導意見出臺,對執法機構處理民營企業問題,尤其是涉及與政策等問題有了依據,對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著力解決,正確對待,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合理預期和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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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學峰
一位不斷探索的經濟人
負債的人還能講誠信嗎?
能夠按期按量償還債務,他們的誠信不存在問題?,F在鼓勵擴展信用能力搞負債經營,這是資產配置的較好較先進的經濟金融行為。
對于資金鏈出現困難,短時間內出現債務違約,可以申請債務展期,充分利用自己的信用擴展能力。如果在違約后修復了償債能力,較好的保持了資信狀況,征信情況有彌補挽救的余地。
對于惡意逃廢債務,不具備相應的經營管理能力而大額舉債,超額透支信用,應該嚴管嚴控,必要時給予經濟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