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高院裁定哈佛大學基于種族的招生政策違憲
東木
美國 “平權法案”,是指防止對“膚色、宗教、性別或民族出身”等少數群體或弱勢群體歧視的手段。美國大學尤其是頂尖美國高校,會降低錄取標準錄取黑人和拉丁裔族的申請人。而大學錄取時加入種族因素的考慮,也造成對其他申請人的不公平。對比白人非裔學生,在同等成績甚至是更高成績的情況下,亞裔學生很難被哈佛大學錄取,因此在過去的數十年里對平權措施的質疑聲不斷。SFFA這次勝訴,是美國教育領域發生的一個大事,美國最高法推翻了平權法案,并將極大地影響到大學的招生標準。
平權法案的初衷是從現實角度出發,為了保持公平,而且可以保持校園多樣性,對社會發展也有好處,因此拜登政府,大學,左派人士是反對推翻這個法案的;保守派人士,亞裔團體是支持推翻這個法案的,認為,平權政策似乎“矯枉過正”。在實踐中,平權政策過于偏向保護少數群體的利益,反而造成了對其他多數群體的不平等,而這種“逆向歧視”讓競爭朝著另一個方向變得越發不平等。此次最高法院推翻平權法案具有里程碑意義,可能會從根本上影響全美數百所大學的招生計劃。
兆古子
近期,美國最高法院法官作出關于大學不得依據種族進行配額式招生的判決。或者說,美國高院做出的這個判決,是明確的要求各大學招生時應當遵守美國憲法的人人平等的精神。
那么,美國最高法院做出的這個決定到底是符合人人平等的美國精神呢,還是違反這個精神?這其實是一個需要解答的問題。
因為前總統特朗普贊同這個判決,而現任總統拜登反對這個判決。這就更加表明美國高院的這次判決是一個必須要進行解釋的問題。
我本人談一下自己對這個判決的理解。
實際上,在中國也存在著類似的問題,就是中國的少數民族可以在考大學的時候享受到一定分數的優惠。比如說,同樣是考清華大學,如果錄取分數線是700分,那么漢族學生就必須達到這個分數才可能被清華大學錄取,而少數民族的學生如果低于這個分數,也有可能被清華大學錄取。那么,社會對這個問題怎么看呢?我沒有做過調查,沒有發言權。
下面,我著重談談美國最高法院所作出的禁止“基于種族的招生政策”這個判決,和美國憲法所倡導的人人平等精神,這之間的關系。
當我們談到人人平等的時候,顯然不是指“出生”應該平等。因為有的人生下來就是在富裕的家庭,或是在高官的家庭,而有的人生下來父母就是一個操作工,或出生在一個沒有工作的單親家庭,甚至還有可能他的父母是正在坐牢服刑的罪犯。這都有可能。
既然人們出生的時候的狀況是不平等的,那么當我們談論人人平等的時候,是指什么呢?
按照生活的常識或者科學的理解,“人人平等”應當是這個人出生之后的人生所體現出的平等。這可以分成三種狀況來看。
一種狀況是,當這個人還沒有自食其力的能力的時候,還不能夠做出獨立決定的時候,在這種情況下,是受到社會的普遍照顧的。比如說,在兒童期,對于那些收入非常低的甚至沒有收入的弱勢家庭,由國家給予一定的兒童補貼,使得貧困家庭的兒童同樣能夠存活下來,或是減免貧困兒童的學費,提供免費學生餐,使之能受到一個基礎教育。
這應當是一種人人平等的體現,在這個方面,社會大眾是沒有什么分歧意見的。
第二種狀況是,因為先天的原因或是后天的遭遇,而導致這個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或有嚴重影響勞動的殘疾。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由國家或社會給予一定照顧,使其能夠獲得有保障的生存條件和基本生活條件。
這也可以看作是一種平等,對此,社會公眾也應該是沒有分歧意見。
第三種狀況是,人們基于自我奮斗、自我努力,去取得市場經濟中自由競爭的平等權利。這具體表現在哪方面呢?當某種權利不是屬于所有人的情況下,是需要透過競爭才能獲得這種權利的情況下,那么這個時候,這個“人人平等”就表現在基于個人的主觀努力,自我勤奮,自我付出,最終個人以自身擁有的某些知識,某些技能,某方面的特長優勢,以及他取得某些方面的成果,對社會做出了某些方面的貢獻,而爭取到某些社會權利。
上述這些,也是判斷一個人是否應獲得某個方面的社會權利的一個基本標準。
我們都知道,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每一個行業都存在著眾多企業的激烈競爭。那么,哪些企業最終勝出呢?其實是有裁判者的,那就是廣大的用戶和客戶。當這個企業的產品和服務真正有益于客戶,企業的服務讓客戶非常滿意,那么,這些客戶就會以購買的方式,來認可某個企業的產品和服務,使這些企業能夠持續發展下去。這正是我們認為市場經濟是一種平等自由的社會制度的原因。
因為在這種機制下,每個人、每個合伙企業、每個股份公司,都可以想方設法的去發揮體力和腦力,發揮合作的力量,去為公眾提供更好的產品,更好的服務,讓人類社會變得更好。
可以說,每一個參與競爭的市場主體,都知道按照市場的自由競爭規則,為了能夠得到大量客戶的認可,讓自己的付出得到豐厚回報,那么,個人或團體就必須刻苦耐勞的去做事,去把有益于客戶的產品和服務做到完美。
而在“學業”方面,尤其是大學的錄取方面,青年學子已經是有充分的自我意識,足夠的自由意志,能夠獨立的去管理自己,去決定自己是否認真去學習,是否在學業上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是否愿意刻苦耐勞的把學業上要求掌握的知識、需要培養的技能,全部掌握好。
為此,青年學子們要做出自我選擇,為了考取更好的大學,而舍棄一時的自我放縱式玩耍。為了考入更好的大學,每個青年學子都需要做好“生活、玩樂和學業”之間的平衡。如果他決定要進入著名的大學,他就必須清楚自己面臨著激烈的競爭,那么他就必須把自己的“學業”置于優先做好的位置。
或者,某個青年學子想在某個特長方面做的很好,使之成為大學錄取的一個重要指標,這沒有問題。他(她)只要在這個特長方面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用心去把特長真正做的很好。而在培養特長的過程中,我們也都清楚,也必須要參加很多的比賽、很多的競賽和評比。只有這樣才能夠證明這個特長是真實的,是可信的,而且具有未來發展的潛力。
在青年學子參加高考這件事上,由誰來扮演評判者呢?是由各個大學負責招生的人,以及這個大學所制定的招生政策。如果負責招生的人及大學的招生政策,不是按照青年學子的認真學習,努力付出,以及因此取得的實際成績,真實擁有的特長,而僅僅是因為膚色的不同,人為的降低某些人的錄取標準,這樣做的后果,會怎樣呢?
如果因為這樣做,而把那些付出努力的并因此擁有強大學習能力、系統知識和特長的人,拒之大學門外,那么,請我們每一個具有正常思維的成年人思考一下:這公平嗎?這是人人平等的精神嗎?這合理嗎?這有利于鼓勵每個青年人去認真學習,認真為社會做貢獻嗎?
至于說到一些弱勢群體,某個青年學子可能由于家庭原因、身體原因,導致其遇到了一些具體困難,那么社會可以去幫助他更好的面對這些困難,比如說,對于那些繳納不起學費的弱勢家庭進行減免學費,對于那些有嚴重疾病或殘疾的學生,提供必要的醫療或護理方面的支持。這些都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我們無法想象一個消費者在商場里購買商品的時候,僅僅因為生產商品的人的膚色不同,在同樣價格的情況下,放棄一個質量達到標準的商品,而去選擇一個質量沒有達到標準的商品。這是違反人性的,也是不可想象的,更是不可持續的。如果消費者真的這樣做,可以說,這是一個“不正常的”社會。
這就是我對于美國高院所做的“禁止高校不得基于種族而不平等錄取”的判決的理解。
(兆古德雪的原創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