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關案件一審宣判
王亮亮
這個判決結果是不是輕了呢?
從情感上講,確實輕了。
從法律上講,這是檢察院、法院已經“很努力”判重的結果,也很難更重了(除非修法或不講證據)。
1、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因為法律規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最高就是7年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幾乎頂格判了。為啥沒頂格?因為虐待致人死亡最多才能判7年。所以根據比例,6年6個月,可以說到頂了。此外,把精神殘疾與物理重傷進行等價轉換,也是值得肯定的突破。
2、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因為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法定刑就是3年以下,本案沒找出其他加重情節。也可以說頂格判了。
3、為什么沒有追訴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因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收買行為超過了五年的追訴時效期限(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
4、為什么不定強奸罪?沒證據(證據裁判原則),而且存在“事實婚姻”,且有8個孩子。定強奸在法理和情理(主要是孩子視角)都很難。
5、刑法不是萬能的。今天不宣判,有幾個人記得“小花梅”?關注附近,行才是知,也才能知行合一。
石景山辛芷蕾
原來徹底毀掉一名女性的一生,代價這么小。
這些罪犯判得最重的不過13年,而受害者被鐵鏈拴著囚禁虐待了多少年?監獄里的日子相較這些人渣犯下的罪行來說,未免太好過了。
幾年牢飯,可以換一個女人和八個兒子。這樣的判決確定不是在鼓勵犯罪嗎?
王海艷-Hayley
人生過半,處罰曾經拐賣的人,毀掉的不僅僅只是一個人的人生,8個孩子未來還有什么樣的人生呢。為何拐賣婦女兒童總是屢禁不止呢?
引領Manuel
如果從法律角度衡量,每一項判決都是按照刑法的條款定格處罰;從道義和情感上來衡量,顯得有些輕判,并不能平民憤,更不足以震懾此類的犯罪行為,所以法律不是萬能的,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作為一個非法律從業者,我沒有什么資格評判是否公正,到我個人覺得我們國內的法律體系在不斷完善的道路上任重道遠
胖胖的圓圓
不作為乃至縱容這種事情的官員呢,似乎沒有一個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