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央企將設首席合規官
譚浩俊
董事會有合規性方面的制度安排,董事長有合規性方面的制度要求,經營層有合規性方面的制度約束,企業還有總法律顧問,有政策法規機構,有各種為企業有償服務的律師,有各種合規性的把關環節,還要設一個首席合規官,即便不是多此一舉,也是沒有這個必要。因為,在總法律顧問身上再安一個首席合規官的頭銜,有什么意義和價值?如果合規性需要用新頭銜來實現,那恰恰證明企業的制度是沒有發揮作用的,需要解決的是檢查企業制度的執行情況,而不是用增加新的頭銜來解決合規性差的問題。
什么都要用“首席”來進行制度設計,什么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首席技術官、首席經濟學家、首席質量官、首席品牌官,等等,現在,又要增加一個什么首席合規官。一家企業,如果什么“首席”都設滿了,估計也就沒有幾個在做具體事的了。實際上,除了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之外,其他的都是擺設。譬如首席質量官,有幾個企業是靠首席質量官在抓產品質量管理的,還不是質量管理機構,不是從車間到設備的各個環節,都下達質量管理要求和標準。
如果說產品質量等方面還有一些具體的工作要抓,抓得好差,可以從產品質量合格率等方面得到體現的話,能夠評價一下首席質量官的作用(是不是首席質量官的功勞,也都得給他)。首席合規官設立后,從什么地方可以證明這是一項正確的決策呢?能確保不再發生不合規現象嗎?敢對董事長、總經理說“不”嗎?首席合規官敢說,難道總法律顧問就不敢嗎?為什么非要在身上多安一個頭銜才敢在合規性問題上說“不”呢?
雖然辦法規定,首席合規官不新增領導崗位和職數,而是由總法律顧問兼任,那意義在哪呢?合規性工作能否抓好,絕不是靠各種頭銜堆積起來的,而是靠制度安排、制度執行和制度規范起來的。只有制度執行不打折扣,從董事長到一般員工都能規范好自己的行為,合規性自然沒有任何問題,縱然存在不熟悉相關法律的問題,也有企業的法規部門、法律顧問、尤其是總法律顧問把關。如果他們也把不了關,就是失職,就得追究他們的責任。
對央企提出合規性方面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正確的。前提是,一定要研究用什么樣的方式來達到目的。依靠設立首席合規官的方式來解決央企的合規性問題,只能是換湯不換藥。人的行為,不是靠賦予新的頭銜來改變的。總法律顧問就是總法律顧問,加個首席合規官后仍然是總法律顧問,而不會凌駕于企業主要負責人之上。因此,是否合規,關鍵看總法律顧問敢不敢依照法律、制度來分析、評判,最終提出自己的想法。如果做不到,而是受制于權力,那么,加一個首席合規官頭銜,依然會服從權力。退一步講,如果把首席合規官設立在國資委,由國資委的首席合規官對各企業的合規性負責,情況倒會好一點。設在企業,且由總法律顧問兼任,真正是多此一舉。
所以,在設立首席合規官問題上,國資委有點把簡單問題復雜化、把原本可以制度化的問題人為化了,以為企業能否合規,要靠首席合規官來實現,而不是靠制度來規范。如此,也就是更相信人治,而不信任法治。如果增設了一個首席合規官,企業的合規性問題就解決了,那制度在企業也就形同虛設、成為擺設了。這樣的企業,也就不是真正的市場主體。同時,什么法規部門、法律顧問等,也可以全部撤銷或解除,因為,也都是擺設,都可以把責任交給首席合規官。怕就怕,企業不合規的問題,就是來自于總法律顧問。結果,反給了總法律顧問監守自盜的更大空間、更多方便了。
高格析
從英美國家深陷通脹魔咒看國有經濟的優越性
對于這個題目,許多人也許不以為然。但對生活在英國的華裔來說,英國前首相撒切爾夫人推行的國有企業私有化,在當時可能是挽救了英國政府財政,但現在看,能源國企的私有化直接導致了失控的能源價格。也就是說,沒有政府財政托底的能源企業,在天然氣,石油價格失去控制的情況下,它們沒有義務更沒有能力降低社會的能源成本。
假設英國政府還擁有石油,電力,天然氣公司的控股權的話,今日的英國人所遭遇的通貨膨脹壓力要小得多。涉及基本民生的企業,若有政府控制,它們對通貨膨脹具有天然的免疫力。否則,囤積居奇、饑餓營銷就會大展身手。
國有經濟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低效率,但這種低效率是可以完全克服的。看一下新加坡的國有企業如新加坡航空、華僑永亨銀行、淡馬錫,他們國有企業的經營效率不亞于任何私營企業。正像市場經濟只是資源配置的方式一樣,難道國有企業就不是參與市場競爭的經營方式之一么?
剛看到國資委發布加強國企合規管理的通知,設立首席合規官,又將把國企管理現代化推向新的階段。幸虧中國有實力強大的國有企業,我們戰勝當下經濟困難的勝算才能多好些倍。唯一需要持續關注的正是不斷提升國有企業的管理水平。
山居一隅伴孤鶴
目前,中央企業的總法律顧問一般都由副總裁兼任,譬如中國電信集團副總經理劉桂清目前兼任集團總法律顧問,而中國移動總法律顧問高同慶則同樣是公司的黨組成員和副總經理。由于設立首席合規官并不新增領導崗位和職數且由總法律顧問兼任,因此只是副總經理又多了一個頭銜。
不過這也表明,合規工作已經成為公司副總裁級別直接牽頭負責的事情,比起一般只是設置一個合規管理部門總監再向副總經理匯報的算是更受重視了。畢竟,現在企業面臨的各種風險越來越多,尤其是很多中央企業,在境外有運營的,合規做的不好,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在少數。
平頭哥
———把一種看似法治的假象運用于一種利益至上的體制中。在這種制度中,某些人就可以為所欲為而不受懲罰,無法無天……~
閑適
2018年11月9日,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辦法明確了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合規管理的責職;明確了中央企業設立合規委員會,與企業法治建設領導小組或風險控制委員會等合署,承擔合規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工作,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合規管理重大事項或提出意見建議,指導、監督和評價合規管理工作;明確了中央企業相關負責人或總法律顧問擔任合規管理負責人,并向向董事會和總經理匯報合規管理重大事項。
日前印發《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明確提出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實際設立首席合規官,不新增領導崗位和職數,由總法律顧問兼任,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領導合規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加強合規管理。從上述表述可以看出首席合規官和總法律顧問合二為一;二是向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國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黨委書記兼董事長,也就是說合規管理工作向董事會負責。《辦法》提出,中央企業因違規行為引發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行政處罰、刑事案件,或者被國際組織制裁等重大合規風險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業重大資產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應當由首席合規官牽頭,合規管理部門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及時采取措施妥善應對。
在9月13日召開的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工作推進會上,國資委副主任翁杰明強調,中央企業要深入貫徹落實《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著力抓好“五個關鍵”,確保“五個到位”,將首席合規官作為關鍵人物,全面參與重大決策,確保管理職責到位;把合規審查作為關鍵環節,加快健全工作機制,確保流程管控到位;聚焦關鍵領域,扎實做好“三張清單”,確保風險防范到位;將風險排查作為關鍵舉措,堅持查改并舉,確保問題整改到位;把強化子企業合規作為關鍵任務,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動態監測,確保要求落實到位。
綜上所述,首先首席合規官由總法律顧問兼任,那么違規行為引發的問題不是重要管理崗位缺失造成的;二是2018年11月9日,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那么違規行為引發的問題也不是制度缺失引起的。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違規行為引發的系列問題?我認為是對合規管理制度執行的后督管理機制缺位。既然是違規行為引發的問題,那么在問責時有沒有對各層級的合規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問題,如果不被問責,他們怎么會有認真履行合規管理的緊張感和敏感度。另外巡視和審計是否把合規部門重要對象?每年是否有對企業履行合規管理工作的檢查報告?我們如果不對制度執行力的監督檢查,再完善的制度也是擺設。
周維亞
刪回復不好吧,國內內卷嚴重凸顯國有編制熱度高這一問題反正你可以裝作看不到。不過最好的回答應該是討論而不是刪回復吧
觀星
國企為舵,私企為帆,任何單一的機制都不能賦予絕對。國企的改革成本無疑高昂,而借私企之手激活改革無疑從總體發展規劃屬于正向共生系統。一味放大國企和一味放大私企從建國七十年歷程與華夏歷史探尋無一絕對。而如何構建國企與私企的平衡更應在高一層的視野中撥弄,韭菜雖無長期記憶但非激勵機制下的血痕深入無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