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集中整治涉虛擬貨幣炒作亂象
馬隨風
我們無法精準地看到未來,但是卻能對未來的大概率事件做預判。站在今年幣圈暴跌的情形回看,試想一下如果中國政府不提前堅定整治幣圈和圍繞幣圈產生的一些列衍生產業而任由大家投機,現在的受害者估計比河南村鎮銀行事件中的要多得多并且損失也大得多。
可能有人會表示無論監管部門如何針對幣圈進行清網行動,也只能在國內的網域進行,始終有人能通過某些其他渠道參與其中。不過這有什么關系呢,政府關心的是大部分人的權益。把不會翻墻的大多數人保護起來,就能把可能的群體問題扼殺在搖籃里。至于那些少數有門路的人,盈虧都只能自己默默地兜著。
幣圈信念近期動搖得厲害。穩定幣雷暴的熱度還沒過去多久,7月份特斯拉二季度財報又顯示其已經拋售了75%的比特幣。因為這事,馬斯克被幣圈網友冠以“比特幣逃兵”的“美稱”。在帶頭大哥跑路的示范效應下,幣圈的未來正變得越來越暗淡。
肖颯
8月9日,網信辦發布重磅通知《集中整治涉虛擬貨幣炒作亂象》,再次對虛擬貨幣重拳初出擊,全文秉持《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即924通知)精神,集中釋放了三個重要信號:(1)網站平臺需切實落實主體責任;(2)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持續保持高壓打擊態勢;(3)在目前監管的基礎上,再加大對誘導虛擬貨幣投資等信息內容和賬號糾察力度。
今天颯姐團隊就為大家仔細分析,該份文件對虛擬資產圈到底意味著什么?發出了怎樣的信號?
一、虛擬資產已漸成經濟犯罪重災區
全球范圍來看,虛擬資產的使用總體呈現爆炸式增長的趨勢,涉虛擬資產的犯罪活動的增加的數量自然也與其成正比。基于Chainalysis2022年機密資產犯罪報告提供的數據,2021年虛擬資產交易量達到15.8萬億美元,與2020年的總額相比增長了567%(主要統計了主流交易所的數據)。在虛擬貨幣使用量大大增加的當下,基于加密貨幣的犯罪數也創下歷史新高,受監控的非法地址在這一年中獲得了約140億美元的各種虛擬資產,遠高于2020年的78億美元。對比2020年和2021年的數據我們可以發現,在虛擬資產總交易量中,20年全年約有0.34%與非法活動有關,而21年這一數據已經攀升至0.62%,這些虛擬資產涉及的犯罪絕大部分都屬于經濟犯罪,由于欺詐犯罪而導致的財產損失約占總犯罪額度的70%。
從國內環境看,由于多方原因影響,我國經濟情況發展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在如此背景下,各類非法集資、詐騙等經濟犯罪總體呈現多發、頻發的趨勢。另外,隨著欺詐犯罪的各類經典手段套路被監管機構長期以來的宣傳被民眾普遍所熟知,急需尋求新的犯罪手段,這就導致虛擬貨幣、NFT數字藏品等概念被大規模的用于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近來,不少NFT數藏平臺在虛擬資產總體遇冷的大環境下難以為繼,眾多NFT數字藏品持有人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更增加了虛擬資產總體在監管機關眼中的風險系數。
另外,從監管機關的角度來看,各類基于區塊鏈技術誕生的虛擬資產在不到十年的時間里已經從一個小眾愛好發展成為一個萬億美元的特定資產類別,帶來了對消費者保護、市場操縱、反洗錢和以欺詐為主的經濟類犯罪等問題的擔憂。因此,在接獲大量投訴和舉報的情況下,為了維持經濟發展回溫和金融交易秩序的穩定,網信辦擬發該文件,要求對各類涉及虛擬貨幣的投資持續保持較高的打擊力度。究其本質,還是為了維護經濟穩定。
二、自媒體成為本輪重點打擊對象
一直以來,自媒體就是我國虛擬資產圈中信息傳遞的重要載體,承擔著溝通海內外圈層信息傳播擴散的角色,甚至一定程度上也為我國各類金融創新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但自媒體同時又具有低準入門檻、信息真偽難辨、傳播無序等特征,這就導致其很容易被各類Rug pull項目利用為大規模宣傳的渠道。同時,一些以開課、抽成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虛擬資產圈帶單老師、投資顧問也存在未對某些欺詐項目進行詳盡調查的情況下即為其站臺宣傳的情形,自媒體的雙刃劍屬性在該問題上暴露無遺。
因此,在此輪打擊中,各類虛擬資產圈自媒體和帶單老師被封禁也就不足為奇,特別是一些打著“金融創新”和“區塊鏈”的旗號,較有針對性的誘導民眾進行“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投資(炒作)的自媒體賬號第一時間已經遭到封禁。
那么,虛擬資產圈自媒體在本輪網信辦的重點打擊中除了會被封號外,實際運營者還會面臨什么樣的風險?發布炒幣、炒NFT數藏信息是否違法甚至犯罪?颯姐團隊認為,如果以發布虛擬資產圈資訊的形式,實則為某些特定平臺進行宣傳導流的自媒體,很有可能面臨著較大的違法甚至是刑事風險。
首先,9.24通知的核心精神就是逐步將挖礦行為淘汰,并且嚴格禁止涉及虛擬貨幣的金融活動,雖然其并未明令禁止媒體機構不能宣傳與虛擬資產交易和炒作等相關行為,但從其文件精神可推知,上述一系列推廣行為也理應在禁止范疇內。并且,在海外平臺上的自媒體平臺也并非可以安然無憂,9.24通知已經明確: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如果自媒體平臺為專門實施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平臺進行引流,那么很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的【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該罪明確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一)設立用于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行為。
另外,自媒體明知引流對象正在實施犯罪行為依然為其提供幫助的行為同樣可以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自媒體為平臺引流、誘導消費者投資而發布的訊息本質上就屬于一種提供廣告推廣的行為,具有較高的刑法風險。
三、文件是否對NFT數藏平臺有影響?
颯姐團隊認為,該份文件雖表面上將火力集中于整治涉虛擬貨幣非法金融活動、宣傳和炒作等行為,但事實上,該份文件依然可以被視為某種風向標,畢竟從其措辭“虛擬資產”、“數字資產”和實際封禁的自媒體賬號即可知,其打擊范圍實際上是一種廣義上涉及炒作虛擬資產的行為,而絕不單單只是虛擬貨幣層面。
文件最后,國家網信辦明確表示,將繼續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目前,數字藏品行業在快速發展中積累的各類風險已經逐漸到達飽和階段,在未來不長的一段時間內存在被監管機構聚焦的可能,因此各家平臺的當務之急就是把自查、自糾等合規工作做到前面,以盡量降低自己的行政違法和刑事風險。
我們也呼吁監管機關同時仔細甄別虛擬貨幣與其他虛擬資產,例如NFT和數字藏品之間的區別,切勿對其采取一刀切的措施和政策。我國在實施文化數字化戰略的過程中,NFT和數字藏品是重要的手段和工具,一刀切式的監管雖然是最簡單的,但對我國數字化戰略的推進也是不利的。歸根結底,我們希望看到的是數字藏品作為文化產業的一部分在中國找到合法合規的生存之道,而不是重蹈P2P平臺的覆轍,成為時代的眼淚,而這需要從業者們主動擁抱合規,也需要監管機構采取更加精細、謹慎和全面的監管措施才能實現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