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對新冠陽性康復者的“職場歧視”
2022-07-0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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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部分公司的招聘信息中因“陽性的不要、進過方艙的不要”等要求引發社會熱議。在上海已經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的情況下,有新冠陽性康復者求職受阻。他們維權應當得到有力的救濟。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新冠陽性康復者的就業權受法律保護,要糾正對新冠陽性康復者的“歧視傷害”,應依據相關法律采取遏制、干預措施。 | 相關閱讀(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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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達文西
Your older brother
上網一搜,類似陳峰這樣新冠陽性康復者的就業“職場歧視”案例還真不少。有“博主因曾感染新冠被開除”沖上熱搜,也有新冠肺炎治愈出院的女士,被杭州一家食品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凡此種種,因新冠病毒“前科”引發的“職場歧視”暗流涌動,給復工復產后的新冠康復者就業留下陰影。
疫情的危害,讓人談疫情色變。對一個單位為了防疫倍加小心、嚴加防范的意識本無可厚非,但用人單位對新冠治愈者一票否決,則顯然不只是歧視,更是超越了法律邊界。國家《就業促進法》和《傳染病防治法》中有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明確規定。
之所以用人單位無視,除了擔心之外,更多是法律觀念淡漠,社會責任感差以及人情冷漠。對于這樣的問題,除了加強宣傳教育,讓社會公知康復后無危害,消除人們內心誤區外;更要監管部門及時關注這些群體就業情況,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用工和就業者予以懲處;同時要求當事人拿起法律武器予以自衛,全社會共同遏制“職場歧視”的不良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