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戴紅兵:不能廢除“醉駕入刑”
王亮亮
1,傾聽是批判的前提,立場先行阻礙深度思考,也模糊了問題本質。
針對“兩會”委員、代表發言的“惡意”尤其明顯,大有你說白我就說黑,你說東我就說西之趨勢。
當然這某種程度上源于對委員、代表的嚴要求。
2,醉駕入刑保留還是取消,這還真是一個問題。
從2019年起,“醉駕”已取代盜竊,成為刑事追訴的“第一犯罪”。在全國刑事案件總數中,“醉酒駕車型”危險駕駛罪大約占1/3的比例,每年高達30余萬人因本罪被判刑。這種現象當然需要討論分析。
3,討論之前先厘清二個概念也普個法(如果沒看到這就反對,那我也沒辦法):
第一,醉駕只是危險駕駛罪的一種情形,除了醉駕還有三種行為也屬于危險駕駛罪,取消醉駕入刑,不代表取消危險駕駛罪。
第二,只要醉酒駕車就構成危險駕駛罪,如果醉駕并且發生交通事故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即使取消醉駕入刑,醉駕導致嚴重交通事故依然構成交通肇事罪,所以取消醉駕入刑并非不管醉駕。
4,建議取消醉駕入刑的人,不是同情、心疼那個酒鬼,而是發現了醉駕被判刑最嚴重的不是刑罰本身,而是“犯罪后效應”。
也就是“前科報告制度”和“犯罪記錄制度”,醉駕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需要承擔額外“處罰”:特定執業資格(律師、醫師等)被吊銷,不能報考國家公務員,當兵或報考軍校無法通過政審,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公職人員要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等……
醉駕者子女亦受同等影響。
這才是建議取消醉駕入刑者關心的真問題。
你爸(媽)喝酒醉駕你不能考公務員、當兵、成為飛行員,……你愿意嗎?合理嗎?
5,當然,個人認為取消醉駕入刑的觀點也不可取,直接對前科報告制度和犯罪記錄制度進行改造即可。
6,或者另一種方案,承認醉酒駕車行為本身有一定的危險性,需要通過刑法來懲治這種行為,但對其入罪門檻提高。
現在是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就是犯罪,但79.9mg/100ml就不是,這明顯存在機械司法的問題。
超過80mg/100ml哪怕你是武松、李白也不行,這當然不太妥當。可以加一個條件,即醉酒駕車“導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才是危險駕駛罪,這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罰當其罪,避免過度犯罪化。
7,魯迅說,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一點不管刑法變不變,我們必須貫徹。
money-game
每年的會議期間都有一些“奇葩”的建議,今年這個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提議當之無愧是最奇葩的。
有語云“亂世當用重典”,在過去的一年,有很多因為醉酒駕駛致人死亡的案例,讓很多家庭破碎,讓人們沒有安全感,對于這樣的犯罪行為如果不采取“入刑”這樣的懲治,僅僅是行政處罰恐怕會讓更多的司機肆無忌憚。
因此,醉酒駕車更應該加大懲罰的力度,要知道中國在醉駕方面的懲罰在全球并不是很嚴格,據稱在南非,只要被查到酒駕,就會被判處10年的有期徒刑+罰金。而中美洲一些國家對酒駕則采取了更為嚴厲的處罰。
就在今年春節假期,全國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較大交通事故4起,同比大幅下降,但其中3起為醉駕導致。
無枝葉繁茂
認為法律最主要的不是懲罰犯罪,而是預防犯罪,如果都取消入刑,那么醉駕的人會更加抱有僥幸心理。非法律人士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