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年1號公告發布,行政和解新規啟動實施
2022-01-04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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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1月1日發布了新年1號公告,行政和解新規正式實施。證監會此次發布《規定》,則進一步細化規定了辦理程序、承諾金的管理使用等內容。與此同時,證監會會同財政部聯合發布了《承諾金辦法》。與此前規則相比,新規根據實踐中出現的具體情況,對承諾金的管理方式進行了完善。同時,著重加強投資者保護,鼓勵當事人積極賠付投資者,為當事人自行賠付投資者預留了制度空間。 | 相關閱讀(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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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海波
金誠同達律所金融組高級合伙人
《承諾辦法》旨在進一步落實《證券法》第171條的規定,完善證券資本市場的行政干預機制。盡管目前國內實際案例不多,但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從執法效能的角度,適用承諾制度有利于被調查的當事人快速糾正違法違規行為、賠償投資者損失、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同時也能夠節約行政成本,減少資本市場次生傷害。
當然,申請適用承諾制度,也是個技術活,不是簡單的“花錢消災”。比如,適用承諾制度有嚴格的限定范圍。《承諾辦法》第七條規定了不能適用承諾制度的相關情形,涉嫌犯罪的或雖然不確定是否涉嫌犯罪但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等等,均不能申請適用承諾制度。而且,適用承諾制度有相應的申請和決策程序,被調查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調查通知后,可根據《承諾辦法》第6條的規定申請適用承諾制度。同時,根據《承諾辦法》第17條之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通過集體決策制度,討論決定包括申請受理、簽署承諾認可協議、中止或終止案件調查等重大事項。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通過基礎事實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非常重要。按照罪刑法定和刑事謙抑原則,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構成犯罪的、沒有對證券期貨市場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積極適用承諾制度。從案件處理的角度,無論是法院還是仲裁,一般都是采取獨立承辦人或合議庭制度。《承諾辦法》第17條規定的集體決策應當僅限于特定的內容,如果全流程都是集體決策,或與和解程序的快速處置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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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行人張浩
永遠在路上
證券市場這個行政和解制度,啟用次數比較少,大家對其并不是特別了解,不過很容易被理解為花錢買平安。這次新規的頒布,跟以往不太相同的地方就在這里,也就是規定了承諾金的相關部分,這樣一來,承諾金數額要高于行政處罰的罰沒款數額。當事人交納的承諾金可用于賠償投資者損失。這對于受了相關損失的投資者來講是有好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