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至新地點,員工嫌上班太遠仍在原地出勤被解雇
2021-12-06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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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某某于2013年11月入職。2018年6月28日,公司因其經營業務發生變化及經營發展需要,將辦公地點搬遷。鄧某某對此表示異議,認為自己家到新的辦公地點單程耗時140分鐘,上班存在實際困難,仍在原辦公地點處理工作事宜。7月26日公司以鄧某某累計曠工4天,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影響正常工作為由,通知鄧某某于次日正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鄧某某遂于7月27日向武漢市硚口區申請勞動仲裁。北高院經審查認為,鄧某某不到公司指定工作地點辦公的行為構成曠工。 | 相關閱讀(科技圈,職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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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ssy Shan
愛較真
公司地點搬遷給員工帶來了很多的不便,而員工仍舊在原工作地點,全部被記錄為缺勤而被勒令解除勞動合同,還因此產生了官司。這看上去并不是一件大事,但因為勞資雙方溝通不足,變成了一樁勞動糾紛。
員工出勤有困難,可能確實公司提供支持,包括給與一定的緩沖器;而公司遷址是面向所有員工所作出的決定,如果其中一個員工不接受,不僅讓其他員工認為不公平,還會影響整體業務的正常開展。因此在占強勢一方的公司作出辭退決定之前,雙方應該先平靜地坐下來好好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