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3月1日起,微信及支付寶個人收款碼禁用于經營性服務
劉春生
“2022年3月1日起個人收款碼禁用于經營性服務”及“禁止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被用于遠程非面對面收款”。金融強監管看來將深入到各行各業,生活各個方面。
猜測目的有這么幾個:1、反洗錢;2、反偷漏稅;3、禁止個人靜態碼用于遠程非面對面收款可以反電信詐騙;4、加強對在線支付全鏈路的監管,維護金融安全與數據安全。
可能的影響包括:給個人支付帶來不便,對于小商小販等小微企業影響很大,預計會出臺配套措施,如小微企業收款碼來進行規范等。重新布局后,也許會有更多的支付企業可以利用本次改革抓一個時間窗口,利好第三第四梯隊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和數字人民幣。
許海波
關于支付新規銀發259號文,早在今年的10月13日出臺。從新規內容來看,主要是為了規范在線支付的受理終端和業務管理,而并非要刻意打壓市場主體。所謂微信支付寶收款碼明年停用的說法,屬于誤讀。第三方支付牌照價值重估的提法沒有依據。
支付新規259號文涵蓋支付業務受理終端、特約商戶管理、收單業務檢測等內容,對維護金融互聯網交易的市場秩序、消費者權益保護有積極意義。比如,對銀行卡受理終端生產、登記、入網進行嚴格的的序列號管理,在金融詐騙防不勝防的今天,我認為是非常必要的。
關于收款條碼的管理,259號文有如下規定:“對于為個人或特約商戶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識讀并發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條碼,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等為收款人提供收款條碼相關支付服務的機構(以下統稱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收款條碼分類管理制度,有效區分個人和特約商戶使用收款條碼的場景和用途,防范收款條碼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違法違規活動。對于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征的個人,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為其提供特約商戶收款條碼,并參照執行特約商戶有關管理規定,不得通過個人收款條碼為其提供經營活動相關收款服務。”
在筆者看來,以上規范是正當且必要的。對在線支付進行分類管理、場景管理,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防止違法犯罪。同時,如果是經營性活動,相關的收入也應當納入特約商戶管理,而不應該隨意進入經營者個人的私人賬戶。通過個人收款條碼收取經營活動的款項,不符合法律規定。
Zey
其實早在6月份征求意見稿中,已經點明了POS收單“一機一戶”加強管理的相關內容。今天公開報道的正式文件更多的是對條碼支付終端管理的一些補充。
新規主要補充內容:限制個人收款碼遠程收款;個人收款碼不得用于經營收款;收款條碼要制定分類管理制度,區分個人和特約商戶,有經營活動的劃入特約商戶范圍。
限制個人碼遠程收款,監管的用意之一是針對頻發的“網上賭博”“電信詐騙”“灰色交易”等違法行為,但是菜市場、包子鋪、水果攤的老板,要么無奈改成需要繳費、可能需要繳稅的商戶碼,要么被逼無奈重回現金交易。微信、支付寶針對商戶收款碼有多項費用,個人收款碼沒有,后來多了一個提現手續費。
識別商戶碼和個人碼的方法比較簡單。個人收款碼掃了以后不能用信用卡支付,只能用微信或者支付寶錢包里的余額或者儲蓄卡。只有商戶二維碼才能用信用卡。
從監管層面來看,現在對使用個人收款碼的商販、小微企業的經營情況,每天每月的流水、該不該繳稅,都是兩眼一抹黑。
將移動支付經營性收款全部納入監管,或許是為了掌握最基層的、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數據和資金流動。達到一定流量的,就要納入征稅名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