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茅臺原董事長袁仁國被判無期徒刑
2021-09-24 08:00
文本設置
小號
默認
大號
Plus(0條)
2021年9月23日上午,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政協第十二屆貴州省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袁仁國受賄案,對被告人袁仁國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袁仁國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 相關閱讀(每日經濟新聞)
52
坤祚
大風泱泱,大潮滂滂
雖然成為被判無期徒刑的階下囚,但不可否認,袁仁國是一步步把茅臺送上神壇的人。
袁仁國1975 年進入茅臺酒廠時,最初是一名制曲工,那時茅臺的年銷量只有百余噸,出廠價是 8.5 元一瓶;到他 2018 年落馬,茅臺酒的銷量為 3 萬噸,出廠價是 969 元。
袁仁國做為企業經營者最大的“功”,在于對茅臺品牌和營銷體系的打造和維護,他是一位高明的營銷好手,非常擅長造魅,通過不斷提升茅臺的定位和神秘性,將茅臺品牌打造成了白酒行業里的奢侈品和投資品。他掌舵茅臺的14年里,茅臺營收一步步超過五糧液,超過帝亞吉歐,成為全球市值第一酒類制造商。
“酒是用來喝的,不是用來炒的”這句話,也是袁仁國提出來,但是在他的“罪名清單”上,也包括“大肆為不法經銷商違規從事茅臺酒經營提供便利”。袁仁國一手締造的營銷體系成就了茅臺,后來卻成為了滋生貪腐的溫床,與之同時落馬的茅臺高層,多達十多個。
中紀委曾經對國企領導的貪污受賄做出過表態:貪官功過相抵非法律從輕發落依據,不論何種身份、何等人物,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必須一律平等。不能說,立過戰功,殺人就可以不償命;做過貢獻,貪污受賄就不算犯罪。不能說,創造了100萬元財富是功,貪污了其中的1萬元就不是罪。這是兩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