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有大惡者五
《財富》(中文版)-- 少正卯,春秋時代魯國大夫。高誘注《淮南子》:“少正,官;卯,其名也。魯之諂人。”此人本無名,但因孔子而有名。史載孔子曾兩次殺人,第二次就是誅少正卯(《谷梁傳》對夾谷之會的記載,是謂孔子第一次殺人)。經歷過文革“批林批孔”的人都知道,少正卯當時被視為法家革新人物,誅卯事件是“孔老二”的重要罪狀。1973年,趙紀彬《孔子誅少正卯問題》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唐君毅先生閱后氣憤難當,為了維護孔子及儒學,他先后寫了《孔子誅少正卯傳說之形成》、《孔子誅少正卯問題重辯》等文章,對趙的觀點加以批駁,并指出此說乃是法家的偽造。
????1974年1月4日,《人民日報》刊載“唐曉文”的《孔子殺少正卯說明了什么》一文,特意指出:“孔丘擔任了魯國管理司法、刑獄的司寇,并代行宰相職務。”文章把孔子寫作“宰相儒”,這是對周恩來的明顯影射。
????孔子誅少正卯的事件最早出于《荀子·宥坐篇》:“孔子為魯攝相,朝七日而誅少正卯。門人進問曰:‘夫少正卯魯之聞人也,夫子為政而始誅之,得無失乎?’”孔子曰:“居,吾語女其故。人有惡者五,而盜竊不與焉:一曰心達而險;二曰行辟而堅;三曰言偽而辯;四曰記丑而博;五曰順非而澤。此五者,有一于人,則不得免于君子之誅,而少正卯兼有之。故居處足以聚徒成群,言談足飾邪營眾,強足以反是獨立,此小人之桀雄也,不可不誅也。是以湯誅尹諧,文王誅潘止,周公誅管叔,太公誅華仕,管仲誅付里乙,子產誅鄧析、史付,此七子者,皆異世同心,不可不誅也。詩曰:‘憂心悄悄,慍于群小。’小人成群,斯足憂也。”
????孔子在這里所列舉的少正卯的惡有五項,可稱之為“五惡”:一是內心明白卻邪惡不正;二是行為邪僻而又頑固;三是說話虛偽卻很動聽;四是記錄丑惡的東西十分廣博;五是順從錯誤而又加以修飾維護。這五種罪惡,絕非盜竊可以相提并論,堪稱以邪道竊取人心。它們在一個人身上只要有一種,就不能免掉君子的殺戮,而少正卯卻同時擁有五種。在這種情況下,孔子誅殺少正卯,顯得十分正義。
????《荀子》之后,《尹文子》、《說苑》、《孔子家語》、《史記》等書對此事也有記載,其中除《史記》之外均有“五惡”之說。然而作為信史的《史記》當中,除少正卯身為大夫而“亂政”,以致被孔子所誅外,全無其他有關該人的具體言行記載,亦未被其他同時期人物所提及,故有關孔子誅殺的動機、少正卯的身分,乃至于本事件的真實性,都深受后世質疑與討論。
????錢穆、唐君毅、徐復觀諸位先生都認為孔子誅少正卯一說的形成,是本于《管子·法禁》,內有“行辟而堅,言詭而辯,術非而博,順惡而澤者,圣王之禁也”的句子。“孔子誅卯”在后世多數定性為假托或作偽,如崔東壁稱“應是法家之徒所作”;梁任公謂“宜認為漢儒所雜錄,非荀子之舊”;唐君毅則認同崔氏之說,相信是“法家之徒”“托諸孔子”。
????《荀子·王制》有“元惡不待教而誅”的說法,即是認為,對于元兇首惡,不需教育而可以馬上殺掉;這與此事件所欲表達的概念不謀而合,荀子極可能假借孔子的“故事”述己之意。荀子虛設孔子殺少正卯,在思想史上有其意義。《荀子》中有《正名》篇,繼承孔子“正名以正政”的名學思想傳統,十分強調名對于治理社會的作用。在荀子看來,“名定而實辨,道行而志通”,則“其民莫敢托為奇辭以亂正名,故壹于道法,而謹于循令矣”,作為最高統治者的君王由此就可“率民而一焉”。在荀子那里,名乃治世的重要手段。
????正名的實質是以一統萬,即定一種思想于一尊地位。這與先秦的百家爭鳴局面大相徑庭。《宥坐》的文字實開中國漫長的治思想罪、文字罪的先河,后世那些痛恨以“惑眾”為罪名殺人的人,往往對孔子誅少正卯而產生的對自由的壓制深惡痛絕。柏楊就曾在《中國人史綱》中感嘆道:“居心陰險,處處迎合人的意思。行為邪惡,不肯接受勸告。說的全是謊話,卻堅持說的全是實話。記憶力很強,學問也很淵博,但知道的全是丑陋的事情。自己錯誤,卻把錯誤潤飾為一件好事。這種煙霧蒙蒙的罪名,說明凡是有權的人,都有福了,他們可以隨時把這頂奇異的帽子扣到任何一個人頭上,而仍能振振有詞。”
????胡適在《容忍與自由》中寫道:“孔穎達《正義》里舉了‘孔子為魯司寇七日而誅少正卯’的例子來解釋‘行偽而堅,言偽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眾,殺’。故第二誅可以用來禁絕藝術創作的自由,也可以用來‘殺’許多發明‘奇技異器’的科學家。故第三誅可以用來摧殘思想的自由,言論的自由,著作出版的自由。”(財富中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