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與法治
????上篇有關“德治”的專欄,談到國是家的擴大、君是父的延伸的儒家傳統。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位序中,由于不存在根本的利害沖突,因此,也就用不著法律、權力監督等因素來調整政治關系。所以,儒家重德治而輕法治是必然的。
????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孟子說:“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孟子·盡心上》)按孔孟的說法,完善的政令規章,是政治的重要內容,但如果只偏重嚴刑峻法,反而滋長殘忍刻薄的惡風。一位領導者,如果肯用道德禮教以身作則,啟發人民的良知良能,自動自發知恥改過,則政治清明,人民安居,就像水往下流,沛然誰能御之?
????先修身齊家而后治國平天下,這是儒家政治的邏輯。問題是這個邏輯有沒有斷裂。杜維明認為,儒家的政治理想中,有一個十分崇高的人格理想,那就是圣王。這個理想背后的信念是,人必須先自我修身,以成為一個為人楷模的道德導師。只有在成為這樣的導師之后,才能夠得到為人民提供政治領導的權力和責任(杜維明:《新加坡的挑戰》,三聯書店1992年版,第41頁)。然而,事實上,中國歷史上的許多王者,并不是先圣而后王,而是顛倒過來,憑借其強權而僭居圣人之位。由于他們不是在道德、正義的基礎上施行統治,所以就不得不用強制手段來管理眾人。這樣的統治者,不是將政治道德化,而是將道德政治化。
????黃仁宇說:“中國二千年來,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極,這是一切問題的癥結。”(黃仁宇:《萬歷十五年》,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4頁)這個癥結的關鍵在于,儒家認為道德教化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基石,絕非刑罰所能辦到。是故,儒家極端推崇德治,堅信在位者的人格品德可以感化百姓,于是,德治不可避免地衍為人治。
????當然,儒學的辯護者會說,孔子并未完全否定“政”、“刑”的作用。這方面孔子最著名的一句話,就是“寬以濟猛,猛以濟寬,寬猛相濟,政是以和”(《左傳·昭公二十年》)。他還說過“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論語·子路》),認為刑罰要得當,如果不得當,老百姓就不知道怎么辦才好。孟子也說過:“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離婁上》)
????但毫無疑問,“政”、“刑”與“德”、“禮”相比,是等而下之的。教化可以勸人為善,刑罰偏重禁人為惡,兩者價值不可同日而語。董仲舒正是在此一基礎上,提出“德主刑輔”的主張。他甚至以春秋決獄,將儒家經義應用于解釋法律。“德主刑輔”思想為漢代統治階級所采納,成為一種治國方略。可以說,“德治”在董仲舒以前,基本上只是一種“思想”,是董仲舒將其全面完善并使之成為貫穿至近代社會的治世之策。
????董仲舒善于從自然法則中去尋找其主張的依據,對于“德治”也是如此。他把“法治”、“德治”比附為自然界的“陰”、“陽”關系,而“陰”、“陽”的取舍則是由天意決定的。他認為天意喜愛“陽”(“德治”)而厭惡“陰”(“法治”),“天之任陽不任陰,好德不好刑”,“陽貴而陰賤,天之制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德治”是高貴的,“法治”是低賤的,這是上天的規定。統治者秉承上天的意旨來統治人間世界,所以“王者承天意以從事,故任德而不任刑”(《漢書·董仲舒傳》)。他認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猶陰之不可任以成歲也;為政而任刑,不順于天,故先王莫之肯為也”(《董仲舒傳》),因此圣明的統治者必須“任德而遠刑”(《天辨在人》)。
????然而,“德”與“刑”在具體使用中,在道德政治化的前提下,具有極大的虛偽性。《禮記·曲禮上》曰:“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可見,傳統社會中,對于老百姓需要以法治之,只有對于貴族才需要以德治之。
????今天要弘揚儒家傳統,面臨的一個最大問題,就是中國傳統中沒有形成發達的法治觀念。根據余英時的分析,中國傳統文化中法治觀念不發達的根源主要有三:在中國傳統的價值系統中,沒有預設客觀化、形式化的“上帝”觀念,因此,法律沒有絕對的神圣性,也占不到最高的位置,它只能作為次一級的價值。其二,傳統儒家認為,法是消極的,只能“禁于已然之后”,而德是積極的,可以“禁于將然之前”。德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法卻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其三,法律的規范對象是抽象的、通性的“個人”,因而只能保障最起碼的正義、平等,而道德則照顧每一個具體的“個人”,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一個對道德完善充分自信的民族,從心理上不可能接受嚴格的紀律約束(余英時:《中國思想傳統的現代詮釋》,江蘇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