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生法
????《黃帝四經》的第一篇第一章第一句就講“道生法”。“道生法”是黃老之學的核心思想。它用“推天道以明人事”的思維論述政治的正當性與合理性。這種推演意味著,自然的規律和人類的作為是可以互相聯系的。
????谷斌、張慧姝、鄭開在注《黃帝四經·道法》“道生法”一語時說:“這是道家黃老學派的重要命題之一。意謂治理國家的法律、政令均為道所派生。黃老學派的一個重要理論特征是以天道推演人事,以形而上學為治國之術確立理論依據。由于法律、政令均由道所派生,從而道的屬性與運行規律決定了法律、政令的屬性及其所應遵從的規律”(《黃帝四經注譯·道德經注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
????白奚則評論說:“這一命題首次將道與法統一起來,明確地揭示了道與法的基本關系——法是由道派生的,是道這一宇宙間的根本法則在社會領域的落實和體現。這就不僅從宇宙觀的高度為法治找到了理論根據,從而使之易于被人接受,而且也為道這一抽象的本體和法則在社會政治領域中找到了歸著點,使道不再高高在上、虛無飄渺,從而大大增強了道的實用性”(《稷下學研究——中國古代的思想自由與百家爭鳴》,三聯書店,1998年,第120頁)。
????道家設想人間的秩序應仿照自然之道的秩序進行構建。無論是自然界還是人類社會,其本源都是同一的,只不過作用的形態不同罷了,故而“一”和“道”可以看作同義詞。老子的“侯王得一為天下正”,“圣人抱一,為天下式”的思想,已包括了法由道生的含義,即要求統治者按道之“一”的標準立法。由此可見,“道生法”的過程,亦可以表述為“道→圣人→法”。圣人體知天道,運用在法制的擘畫上,最終以法治下。
????“道生法”的主要言論,除了《黃帝四經》,還見于《管子》和《冠子》等道家著作中。《管子》書中多處闡釋“道法”思想。例如,《管子·法法》曰:“圣人能生法,不能廢法而治國。故雖有明智高行,倍(背)法而治,是廢規矩而正方圓也。”這里觸及到一個很嚴肅的問題:圣人處道、法之間,十分重要,但道能生法,圣人能生法乎?管子這里承認“圣人生法”,但他又說:盡管法由君主所生,但君主也不能隨意廢棄其所生之法而治國,正如“巧者能生規矩,不能廢規矩而正方圓”。這實際上是試圖對君主隨意“生法”因而導致不斷廢法的行為有所警示。
????《管子·任法》:“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於法。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這是說:君主創制法;官員執行法;老百姓遵守法。然而,“生法者君也”有其內在的問題。梁啟超曾屢次批評法家的這個主張,認為它是最終導致君主高于法律、不受法律約束的最大根源。他說,法家“知道君主要行動于法律范圍以內,但如何能貫徹這種主張,他們沒有想出最后、最強的保障。申而言之,立法權應該屬于何人?他們始終沒有把這個當個問題。他們所主張的法律威力如此絕對無限,但法律出自哪里呢?是君主還是政府?他們雖然唇焦舌敝說:‘君主當設法以自禁’,說:‘君主不可舍法而以心裁輕重’,結果都成廢話。造法的權在什么人,變法廢法的權自然也在那人。君主承認的便算法律,他感覺不便時,不承認他,當然失了法律的資格。他們主張法律萬能,結果成了君主萬能。這是他們最失敗的一點。因為有這個漏洞,所以這個主義,不惟受別派的攻擊無從辯護,連他本身也被專制君主破壞盡了”(梁啟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張品興主編:《梁啟超全集》第12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這里,梁氏以現代民主、法治理論為標準,認為法家最大的問題在于立法權不能正本清源。
????《冠子·兵政》中說:“賢生圣,圣生道,道生法。”它在《黃帝四經》“道生法”前加了兩句:“賢生圣,圣生道”,即道是由圣人探求到的,而圣人是由賢人中浮現出來的,從而使立法者的身份發生了轉變。王沛指出,黃老學說認為,大道雖然無形,但其作用在萬事萬物上,則“必有刑名”,故而只要“循名責實”,就可以發現支配人類社會的法則,并由此確立人們行為的規范。但究竟是誰能發現這種法則呢?以往學說通常認為只有至公至明的“圣人”(這個“圣人”往往指君主)才可以做到,《冠子》則表現出對“圣人”能力的懷疑(《<冠子>與戰國時期的“法”觀念》,原載王立明主編:《中國法律與社會》,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冠子·環流》篇說:“故生法者命也,生于法者亦命也。命者自然者也。”法并不能由哪位圣人發明,圣人只能發現:發現道,也就是發現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