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名參同
????作者:胡泳
????《黃帝四經》看重“名-實”關系,欲通過這一關系來區分對與錯,從而找到治理國家的方法。上篇專欄已經分析了“道-形名-治理”的邏輯推進關系,由此,統治者作為“執道者”如何審查“形”、“名”成為一個關鍵的問題。
????先秦法家明賞罰的重要治術,是“形名參同”。形名,形體名稱;參同,參驗查證。形名參同討論實體與概念的關系,其核心是名稱要與事實相符。《韓非子?揚權》曰:“名正物定,名倚物徒。”這是說,名如果能正確反映客觀事物,事物的性質也就確定了;名如果不能正確地反映客觀事物,事物的性質也就游移不定。名的規定需要與它所指稱的事物相吻合。那么,在治理上,如何才能實現吻合呢?就要“循名而責其實”,防止虛其名而濫其實。
????《韓非子?主道》云:“有言者自為名,有事者自為形,形名參同,君乃無事焉。”進言者自會形成主張,辦事者自會形成效果,效果與主張驗證相合,君主就無所事事了。所謂“無事”,只是指毋需管理日常事務而已,君主還必須做的是監督與賞罰。“有道之主聽言,督其用,課其功,功課而賞罰生焉”(《韓非子?八經》)。韓非主張君主要聽臣下發表的意見。“是以事至而結智,一聽而公會”(《韓非子?八經》),謂君主遇事要集中眾人的智慧,一一聽取大家的意見后再集中起來討論。“督其用,課其功”,繼而“功課而賞罰生焉”,就是君主聽臣下所陳之政策,令其執行,然后督察執行情況;最后課其功效,功效著者賞,否則加罰。
????君主萬萬不可遇事自己逞能,做臣所做之事。惟其如此,才能督促臣民所做之“實”盡量符合他自己所命之“名”,然后君主按“名”考察功過,論功行使賞罰。《韓非子?二柄》中“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正是對君主運用形名術的最好詮釋。
????《黃帝四經》中并無“形名參同”的說法,但用“形名參同”來解釋《黃帝四經》的思想是一種十分通行的做法。曹峰先生指出,這種解釋表現為兩種傾向。一種是將《黃帝四經》中所見“形名”直接看作君主對臣下“循名責實”的“形名法術”,此為狹義的“形名參同”觀,具體已如上述。另一種則是廣義的“形名參同”觀,也即《經法》所見“形名”的適用范圍與一國之存亡興廢相關,不僅僅是一種督責、操縱臣下的法術。也就是說,“審名”作為事關國家興亡的考察術,當國家或統治者之形態與規定的位置與姿態相一致時,稱其為“正名”,不一致時則稱之為“倚名”。
????這與《申子?大體》中所言“昔者堯之治天下也以名,其名正則天下治,桀之治天下也亦以名,其名倚而天下亂”是一樣的,反映了對制度化與穩定對稱關系的追求。《四經》在這部分明顯地肯定了儒家對正名思想的強調,認為政治上的分工與位置的維系是政治秩序的重要憑借。在這種名分與實際相符的刻意安排之下,《四經》推導出自然秩序與人類社會秩序必定一致,而又輔以陰陽思想,使名位關系帶有強烈的正當性:“主陽臣陰,上陽下陰,男陽女陰,父陽子陰,兄陽弟陰,長陽少陰,貴陽賤陰……制人者陽,制於人者陰”(《稱》)。除了君臣關系的穩定對稱之外,在《亡論》、《六分》中,《四經》分析了幾種錯置的君臣關系(《亡論》談六危、三不辜、三壅;《六分》談六逆),它們都是國家衰亡的重要指標。面對隨時可能錯置的的君臣關系,《四經》在態度上并不排斥追求“君用術於上,臣行法於下”的動態和諧。所以我們在此可以看到,正名雖然是孔子提出來的,但發展為循名責實的治國理論則是《黃帝四經》所首倡,后進一步經申不害和韓非的發展才轉變為法家理論。
????其間的區別是,與“循名責實”不同,孔子的正名可以“顧名思義”說之,也就是相信人世間某些基本人倫角色(如君臣父子)的安排和分際自有其天經地義的是非道理,由此孔子的正名就是要確定禮的規范,禮的各種規定即是名,它所規范的各種人的行為即是名的內容。此所謂儒家“正名以禮”。
????而黃學的形名理論卻是由儒家的正名思想與道家的自然天道觀融合而成。《經法?論約》說:“執道者之觀於天下也,必審觀事之所始起,審其形名。形名已定,逆順有位,死生有分,存亡興壞有處。然后參之於天地之恒道,乃定禍福死生存亡興壞之所在,是故萬舉不失理,論天下而無遺策。”這里,清晰地給出了“執道者”如何利用“審名”展開政治活動的三大步驟。第一步,審查對象之“形”、“名”是否處於正確的規定位置;第二步,通過確認對象之形名,看穿對象的最終結局;第三步,再給對象賦予與“名”相應的賞罰。
????“達於名實相應,盡知情偽而不惑,然后帝王之道成”(《經法?論》)。可見,確定名實關系即“帝王之道”,亦即治民之“成法”。所謂:“循名復一,民無亂紀”(《十六經?成法》)。“一”者道也,社會之秩序也。“名”則是根據道而設的法及其他規章制度。“抱道執度,天下可一也”(《道原》)。“抱道執度”就是由道而法,“循名復一”就是以法治國。由此可見,黃學的形名學說正是法家法治思想的方法論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