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諾登事件與信息自由
????美國司法部對斯諾登的刑事起訴,讓這位叛逃到中國香港又轉往俄羅斯的前中央情報局雇員的故事充滿了戲劇性。不但他爆料的美國情報當局對平民互聯網和通信賬戶的大舉監控讓民意嘩然,而且其選擇了香港、俄羅斯作為暫時棲息地這一點,也讓這一本來更像美國家務的案例不僅家丑外揚,而且似乎成為了大國較量的棋局。
????當然,30歲的帥小伙斯諾登也很逗。在回答人們他是否是中國間諜時,曾經順風順水,年紀輕輕就掙到20萬美元年薪的斯諾登幽默地回答:“若我是中國間諜,我為什么不直接飛往北京?現在就住在宮殿里,撫摸鳳凰了”。
????圍繞著斯諾登事件的另一批文章出在各大信息產業巨頭身上。如今蘋果、谷歌和微軟們紛紛發表的澄清性說明,被廣泛地貼上了偽善的標簽。
????恰恰是因為斯諾登“叛逃”與“泄密”(我們姑且用這樣的簡潔詞匯)牽涉了這么多由頭,加上出于不同目的的媒體急于貼出斥責美國及其大企業的標簽,讓人們對與斯諾登事件最直接相關的信息自由討論甚少,至少在中國的媒體上如此。
????實際上,即便有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對公民知情權的保護,斯諾登所暴露出來的各種監聽計劃是否構成了違法行為,這也有待商榷。這并非是替奧巴馬的辯解講話做背書。
????其實,不僅美國,幾乎世界各國都在法律上對情報偵察機關的監聽行為以保護“國家安全”的名義進行了授權。例如,中國1993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中就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條)“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驗組織和個人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第十一條)
????美國何時開始以法律的形式賦予偵察、情報機關監聽權這一點,我沒有考證,但至少二戰期間已經開始了這種行為。
????但并非因為有了這些對國家機器的授權,信息自由就無法實施,或者不過是統治者標榜自身的偽善標簽。關鍵在于,一方面,很多國家的法律同時賦予了人民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和議會及法院審核、監督國家監聽行為的權力;另一方面,信息自由從來就不是一勞永逸地被規定好由人民自動來享用,它也需要人民以及各種社會力量通過博弈來不斷推動。
????以美國為例,1966年在民權總統約翰遜推動下,國會通過了劃時代的《信息自由法》,賦予公民查詢政府信息的權力。這一法案也對不適合公布的政府信息做出了規定。1974年,國會還通過了《(公民)隱私法案修正案》。
????但鷹派總統里根的上臺讓這一波信息自由運動受到了重創。出于冷戰考慮,里根以總統令的形式對上述法案中規定的公民信息知情權做出了各種限定。雖然里根的威望讓這些規定順利實施,但民間從來不乏對這些條文的反對。于是到了克林頓執政時期,借助通訊手段的大發展,公民的信息自由權重新得以擴張。1996年通過的《電子信息自由法案》(The Electronic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Amendments)是這方面的典型代表。
????2001年的911事件再次摧毀了自由派人士推動信息自由的努力,其后的《愛國者法案》甚至授權情報機關為了特別重要的國家安全事務,可以在沒有法官授權的情況下進行監聽。
????可民間的進步人士并沒有因為本拉登對美國的羞辱而放棄對信息自由的追求。在911之后的特定時期,這種追求只能以藝術的手段得以表現。很多中國觀眾都記得,那幾年引進的美國大片中包括兩部非常精彩的動作片,一部是《國家公敵》,講述一名黑人律師無意中獲得了國家安全局某官員為推動全民監聽計劃而謀殺國會議員的錄影帶,從而被后者的爪牙追殺,最終安全脫險并粉碎了監聽計劃。另一部名為《一號通緝令》的影片,同樣表現著普通人對控制信息的軍方強權的抗爭。
????可以說,斯諾登只是這一系列抗爭人物中最新的一員,只是這一抗爭,被中美對抗、大公司的偽善等方面的熱點話題而遮蔽。但不論媒體和評論人士如何熱衷于解讀斯諾登事件的政治意義,有一點不容忽視,那就是民調顯示,仍然有30%多的美國人將斯諾登視為英雄。
????這并非意味著這30%的美國人都認為政府或法律錯了。他們可能在肯定斯諾登行為的同時仍然贊同政府審理這一“案件”。因為,信息自由本來就不是一種黑白分明、非我即他的恒久狀態。
????(作者為游學美國學者、中科院《科學新聞》雜志原總編輯)